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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4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溫耀源何俏美施俊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勝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勝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聲字第1248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年四月確定。於民國99年6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3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3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施俊堯

書記官 沈君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42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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