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4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1404號
- 抗告人
- 黃孟宸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原審延長羈押之裁定認為其因犯重罪且有虞逃,而認有羈押必要予以延長羈押,惟本案其業經原審判決,其曾提出具保狀,表明其無逃亡之虞,請考量其家中狀況,尚有年邁母親及未婚妻、尚未出生之胎兒,其亦有工作及債務問題待解決,請撤銷原裁定,准予具保候傳云云。
二、按羈押乃案件繫屬中,為確保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對於被告實施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法律於第一、二、三審繫屬之案件,分別規定其羈押期間及延長羈押之次數限制,是羈押或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審認,要屬案件繫屬法院之權限,倘案件已脫離繫屬,即無此審認權可言(最高法院97年度臺抗字第873號裁判同此意旨可參)。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原審法院以被告經訊問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4年11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所涉前開案件,徒刑部分業經原審法院於104年11月5日以104年度重訴字第2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2年、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不服,於104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案件於104年12月28日繫屬於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3217號)審理,本院並於同日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裁定予以羈押在案。足見被告已脫離第一審之羈押,本院自無庸再就其第一審之延長羈押是否妥適予以裁定,是其提起本件抗告,並無實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