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毒抗字第1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毒抗字第173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林昆毅
上列被告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2日裁定(104 年度毒聲更字第2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昆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抗告理由。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林昆毅因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所為之104 年度毒聲更字第2 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向原審法院提出抗告聲明狀,惟其抗告狀並未敘述抗告理由,僅記載抗告理由容後補提等語。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