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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許宗和沈君玲趙功恒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炳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炳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炳森因營利姦淫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張炳森因營利姦淫等數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張炳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1 │ 2 │ │├────────┼────────┼────────┼────────┤│罪 名 │ 營利姦淫 │ 營利姦淫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 ││ │(已執畢) │ │ │├────────┼────────┼────────┼────────┤│犯 罪 日 期 │98年1月24日起至 │97年10月8日起至 │ ││ │98年4月2日止 │97年11月29日止 │ │├────────┼────────┼────────┼────────┤│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98年度偵│新北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10332號 │字第10332號 │ ││ │ │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 │ │ │ │ ││ ├────┼────────┼────────┼────────┤│最 後│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118號 │1265號 │ ││ ├────┼────────┼────────┼────────┤│ │判決日期│103.02.27 │103.09.09 │ │├───┼────┼────────┼────────┼────────┤│ │法 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案 號│101年度訴緝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118號 │1265號 │ ││ ├────┼────────┼────────┼────────┤│ │判決確定│未上訴而確定 │103.10.02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備 註 │新北地檢103年度 │新北地檢103年度 │ ││ │執字第17932號 │執字第17932號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恒

書記官 林立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5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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