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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41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洪于智邱忠義蕭世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4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新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8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新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新裕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龔新裕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與他案詐欺罪之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3年8月)於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已執行完畢,經與他案詐欺罪之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3年8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月21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蕭世昌

書記官 許俊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416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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