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年度聲字第14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 年度聲字第14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龔新裕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 年度執聲付字第580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新裕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新裕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易字第34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龔新裕因詐欺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與他案詐欺罪之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3年8月)於102年4月30日送監執行(詐欺罪有期徒刑3月已執行完畢,經與他案詐欺罪之有期徒刑6月,合計刑期為3年8月),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8月21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5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