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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晴教曾淑華郭惠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子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所犯,有本院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及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又⑵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09 號、103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㈢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⑴如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⑵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09 號、103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各罪合併之刑期雖逾20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量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郭惠玲

書記官 鄭巧青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6年2月 │
├──────┼────────┼────────┼────────┤
│ 犯罪日期   │94年9月底至94年 │98年6 月24日、98│102年7月23日    │
│            │10月初間        │年6月24日至98年6│                │
│            │                │月底間某日      │                │
├──────┼────────┴────────┼────────┤
│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16681號等                         │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字第18778號等   │
├─┬────┼─────────────────┼────────┤
│最│法院    │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                                  │230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27日                      │103年12月30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
├──────┼────────┼────────┼────────┤
│ 犯罪日期   │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5日    │102年7月29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778號等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
├──────┼────────┼────────┼────────┤
│ 犯罪日期   │102年7月31日    │102年8月1日     │102年8月9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778號等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