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5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子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子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貳拾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子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又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民國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所犯,有本院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書附卷可稽,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及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又⑵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09 號、103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書、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決定之。
㈢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所犯⑴如附表編號1 及2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⑵如附表編號3 至9 所示之罪,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909 號、103 年度訴字第211 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各罪合併之刑期雖逾20年,揆諸前開規定,本件量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販賣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年 │有期徒刑12年 │有期徒刑16年2月 │ ├──────┼────────┼────────┼────────┤ │ 犯罪日期 │94年9月底至94年 │98年6 月24日、98│102年7月23日 │ │ │10月初間 │年6月24日至98年6│ │ │ │ │月底間某日 │ │ ├──────┼────────┴────────┼────────┤ │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機關年度案號│16681號等 │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字第18778號等 │ ├─┬────┼─────────────────┼────────┤ │最│法院 │本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1年度矚上訴字第1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 │230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2年12月11日 │103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953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3月27日 │103年12月30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 ├──────┼────────┼────────┼────────┤ │ 犯罪日期 │102年7月24日 │102年7月25日 │102年7月29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778號等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販賣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有期徒刑16年 │ ├──────┼────────┼────────┼────────┤ │ 犯罪日期 │102年7月31日 │102年8月1日 │102年8月9日 │ ├──────┼────────┴────────┴────────┤ │偵查 (自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778號等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308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12月11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12月3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