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5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處分人
- 即受刑人
- 楊文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八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文漢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楊文漢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十月,並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於民國一0二年九月九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