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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16號

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蔡聰明林銓正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35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處分人
即受刑人
賴清林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一0四年度執聲字第一五二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清林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查本件受處分人即受刑人賴清林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經本院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四一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並應於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嗣於民國一0二年十月七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五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蔡麗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1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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