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9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9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鼎亮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5年執聲付字第1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鼎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鼎亮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333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民國103年7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9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前開案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於103年7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原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7月13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52日,故刑期終了日期為108年2月11日等情,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9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7217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