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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1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王國棟潘翠雪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3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前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0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前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經查,受刑人詹前課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按受刑人之請求,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情節及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棟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謝秀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非駕駛業務過失傷│    肇事逃逸    │
 │              │害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   103.10.06    │   103.10.06    │
 ├───────┼────────┼────────┤
 │ 偵察機關案號 │桃園地檢104年度 │桃園地檢104年度 │
 │              │偵緝字第1016號  │偵緝字第1016號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最後事│案  號│105年度交上訴字 │105年度交上訴字 │
 │實  審│      │第11號          │第11號          │
 │      ├───┼────────┼────────┤
 │      │判  決│   105.03.23    │   105.03.23    │
 │      │日  期│                │                │
 ├───┼───┼────────┼────────┤
 │      │法  院│      本院      │      本院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交上訴字 │105年度交上訴字 │
 │判  決│      │第11號          │第11號          │
 │      ├───┼────────┼────────┤
 │      │判決確│   105.03.23    │   105.04.20    │
 │      │定日期│                │                │
 ├───┴───┼────────┼────────┤
 │ 附         註│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31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