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泓旭
- 選任辯護人
- 游文愷律師
王可富律師
林玉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泓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泓旭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1 年2 月,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6年12月18日裁定延長羈押,至107年2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7年2月12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係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名義為就學及投資,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經原審判處罪刑,非無為逃避罪責,而有潛逃回大陸地區之虞,又於本院審理中,尚有檢察官併辦被告其他違反國家安全法犯行待查,衡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權衡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