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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毒抗字第163號

聲請施以強制戒治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李麗珠邱忠義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毒抗字第163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林俊成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施以強制戒治,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5日裁定 (106年度毒聲字第2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 5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06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林俊成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施以強制戒治,經原審法院裁定准許後,於民國 106年 5月16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被告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規定,自為5日,則自送達裁定之翌日即106年5月17日起算,計至106年5月22日(星期一),其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抗告人延至 106年5月23日,始行向監所長官提出抗告書狀(故毋庸扣除在途期間) ,有抗告狀足憑。綜上,本件抗告業已逾越法定抗告期間,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謝文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毒抗字第16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施以強制戒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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