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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王復生遲中慧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

抗告人
即再審聲請人
曾錦霞

上列抗告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0日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106 年度聲再字第480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第40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下稱抗告人)於民國107 年1 月4日送達本院之書狀雖記載為「刑事陳情書」,惟細閱該書狀以「106 年度聲再字第480 號駁回之陳情」為旨,內容係就本院106 年度聲再字第480 號駁回再審聲請之裁定不服,故認其書狀之真意在於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三、經查:抗告人所犯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依刑法第339 條第1項、第216 條、第215 條等規定論處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 6條第1 款、第4 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本院前就抗告人聲請再審所為之裁定,依首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春秋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480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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