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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孫惠琳劉為丕陳勇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11號

原告
黃曉萍
被告
羅栩亮
被告
德睿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國隆
被告
兆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栩亮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3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陳勇松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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