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政華
- 選任辯護人
-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政華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壹月壹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政華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107 年1 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 年1 月1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