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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

國家安全法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力進蘇揚旭沈君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周泓旭
選任辯護人
游文愷律師

      王可富律師

      林玉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泓旭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周泓旭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前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1 年2 月,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6年9月28日執行羈押,嗣經本院於106年12月18日裁定延長羈押,至107年2月27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07年2月12日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係大陸地區人士,來台名義為就學及投資,在台並無固定住居所,經原審判處罪刑,非無為逃避罪責,而有潛逃回大陸地區之虞,又於本院審理中,尚有檢察官併辦被告其他違反國家安全法犯行待查,衡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權衡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7年2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沈君玲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621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安全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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