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啓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啓瑞符合假釋付保護管束規定,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固非無見。惟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判處期徒刑1 年5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4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519號裁定准許後,受刑人已於同年月28日假釋出監等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裁定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仍執同一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就已核准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重複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