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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1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郭玫利陳美彤黃翰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1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慧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慧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 至49頁、第51頁反面至第56頁)。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8 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 9、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7年7月20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⑵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亦經同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 至10頁、第51頁反面、第54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法 官 陳美彤

法 官 黃翰義

書記官 賴尚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8月30日    │102年8月30日    │102年9月16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9│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18號、102年度毒偵字5223、5224號   │署103年度毒偵字 │
│            │                                  │第27、256、421號│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1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38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4月7日                       │103年5月20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4月28日                      │103年6月9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9月16日    │102年12月17日   │102年12月18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7、256、421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0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9日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日     │103年1月2日     │102年12月1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27、256、421號                    │署103年度毒偵字 │
│            │                                  │第213、215號、  │
│            │                                  │103年度偵字第834│
│            │                                  │、835、838、6434│
│            │                                  │、10133、10134號│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103年度訴字第756│
│實│        │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5月20日                      │104年12月15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9日                       │105年10月19日   │
└─┴────┴─────────────────┴────────┘
┌──────┬────────┬────────┐
│   編號     │       10       │       11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0月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 │署103年度毒偵字 │
│            │第213、215號、  │第213、215號、  │
│            │103年度偵字第834│103年度偵字第834│
│            │、835、838、6434│、835、838、6434│
│            │、10133、10134號│、10133、10134號│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756│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141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5日   │106年3月28日    │
├─┼────┼────────┼────────┤
│確│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同上            │107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56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19日   │107年1月10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15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