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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惠立柯姿佐游士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

原告
富立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再發
原告
寶通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愛華
原告
王尊文
原告
顧霖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被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何益國
被告
袁國章
被告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被告
何燿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5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游士珺

                   書記官 陳佳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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