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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吳淑惠沈宜生張江澤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培立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妨害名譽」更正為「過失傷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4號」更正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435號」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張江澤

書記官 黃亮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