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培立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107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日所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關於「妨害名譽」更正為「過失傷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24號」更正為「107年度交上易字第435號」
。
理由
一、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