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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許仕楓王屏夏楊明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6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啓瑞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洪啓瑞符合假釋付保護管束規定,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固非無見。惟查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177號判處期徒刑1 年5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34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5 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年月22日以107 年度聲字第1519號裁定准許後,受刑人已於同年月28日假釋出監等節,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揭裁定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仍執同一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就已核准假釋付保護管束之受刑人,重複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予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675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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