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51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5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慧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慧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慧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俱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8 至49頁、第51頁反面至第56頁)。
㈡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3年台非字第298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8 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明,其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仍應就附表編號1 至11所示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㈢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另附表編號 9、1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核屬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1款情形,依同條第2 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全部依第51條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7年7月20日簽署之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 頁),故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㈣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⑴附表編號1至2 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訴字第11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又⑵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亦經同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等情,分別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 至10頁、第51頁反面、第54頁),爰審酌該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及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侵害法益等情狀,復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之非難性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8月30日 │102年8月30日 │102年9月16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89│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18號、102年度毒偵字5223、5224號 │署103年度毒偵字 │ │ │ │第27、256、421號│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117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 │ │實│ │ │386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4月7日 │103年5月20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4月28日 │103年6月9日 │ └─┴────┴─────────────────┴────────┘ ┌──────┬────────┬────────┬────────┐ │ 編號 │ 4 │ 5 │ 6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9月16日 │102年12月17日 │102年12月18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7、256、421號 │ │機關年度案號│ │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 │實├────┼──────────────────────────┤ │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20日 │ ├─┼────┼──────────────────────────┤ │確│法院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9日 │ └─┴────┴──────────────────────────┘ ┌──────┬────────┬────────┬────────┐ │ 編號 │ 7 │ 8 │ 9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施用一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 ├──────┼────────┼────────┼────────┤ │ 犯罪日期 │103年1月1日 │103年1月2日 │102年12月17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27、256、421號 │署103年度毒偵字 │ │ │ │第213、215號、 │ │ │ │103年度偵字第834│ │ │ │、835、838、6434│ │ │ │、10133、10134號│ ├─┬────┼─────────────────┼────────┤ │最│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後├────┼─────────────────┼────────┤ │事│案號 │103年度審訴字第386號 │103年度訴字第756│ │實│ │ │號 │ │審├────┼─────────────────┼────────┤ │ │判決日期│103年5月20日 │104年12月15日 │ ├─┼────┼─────────────────┼────────┤ │確│法院 │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 │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日期│103年6月9日 │105年10月19日 │ └─┴────┴─────────────────┴────────┘ ┌──────┬────────┬────────┐ │ 編號 │ 10 │ 11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二級毒品)│(販賣二級毒品)│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 ├──────┼────────┼────────┤ │ 犯罪日期 │102年12月18日 │102年10月4日 │ ├──────┼────────┼────────┤ │偵查(自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機關年度案號│署103年度毒偵字 │署103年度毒偵字 │ │ │第213、215號、 │第213、215號、 │ │ │103年度偵字第834│103年度偵字第834│ │ │、835、838、6434│、835、838、6434│ │ │、10133、10134號│、10133、10134號│ ├─┬────┼────────┼────────┤ │最│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 │ │後├────┼────────┼────────┤ │事│案號 │103年度訴字第756│105年度上訴字第 │ │實│ │號 │1418號 │ │審├────┼────────┼────────┤ │ │判決日期│104年12月15日 │106年3月28日 │ ├─┼────┼────────┼────────┤ │確│法院 │同上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同上 │107年度台上字第 │ │決│ │ │56號 │ │ ├────┼────────┼────────┤ │ │確定日期│105年10月19日 │107年1月1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