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許仕楓

原告
林宥里(原名林怡利)

      劉鳳剛

      胡秀津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林天助等因銀行法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林宥里、劉鳳剛、胡秀津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於所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上補正原告林宥里、劉鳳剛、胡秀津之簽名,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117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提出訴狀於法院為之。前項訴狀,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經查,原告林宥里、劉鳳剛、胡秀津(下稱原告等3人)因被告林天助、熊文汝違反銀行法案件,於民國107年7月10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狀(按即起訴狀)。經核該起訴狀未經原告等3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不合民事訴訟法第117條所規定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2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8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