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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93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楊力進沈君玲雷淑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93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鄭瑞元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831 號,中華民國108 年7 月5 日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鄭瑞元(下稱抗告人)因其所有之手機及電腦(含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等)遭查扣,於民國108 年5 月15日向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經士林地檢署於108 年5 月23日以系爭書函覆以:士林地檢署107 年度選偵字第40號案件尚在偵查中,暫無法發還扣押物等語,駁回抗告人發還扣押物之聲請,抗告人於108 年5 月27日收受上開駁回處分後,又於108 年6 月6 日、6 月18日再行具狀聲請發還,均未獲士林地檢署回應,故於108 年7 月1 日具狀向原審聲請撤銷上開檢察官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處分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收據、系爭函文、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抗告人所提刑事準抗告狀上蓋印之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及原審公務電話紀錄等存卷可考,足認本件檢察官駁回抗告人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處分業於108 年5 月27日送達抗告人收受,抗告人遲於108 年7 月1 日方向原審法院對於上開駁回處分提出撤銷處分之聲請,顯已逾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3 項所規定之5 日期間,其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自應予以駁回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提出準抗告時有提出包含扣押物品收據、士林地檢署士檢家秋108 聲他217 字第1080023731號書函、108 年6 月6 日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繕本、108 年6月18日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繕本等,目的並不是針對士林地檢署士檢家秋108 聲他217 字第1080023731號書函提出準抗告,而是要針對108 年6 月6 日、18日已經向士林地檢署提出聲請發還扣押物狀,但沒有任何回函一事提起準抗告。又抗告人之手機及電腦(含螢幕、主機、鍵盤及滑鼠等)於107 年11月23日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距今已逾7 月,檢察官尚未偵查終結,亦未允許發還扣押物,嚴重影響抗告人權益,爰聲請撤銷檢察官前開駁回聲請發還扣押物之處分云云。

三、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418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前聲請發還扣押物,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為拒絕之處分後,抗告人再於108 年6 月6 日、18日分別具狀向士林地檢署請求儘速結案給予不起訴處分,並讓抗告人可以拿回扣押物,惟均未獲回應,抗告人不服提起準抗告,聲請撤銷上開處分,經原審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有該處分書函及原審裁定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9 、23至24頁)。揆諸前揭規定,原審上開駁回聲請之裁定要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自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五、至於訴訟關係人對相關裁判,得否提起上訴或抗告,聲明不服,屬法律之強制規定,不因裁判書類教示條款欄記載有誤而變更。原裁定書誤記載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判決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本件抗告人仍不因此取得抗告權,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雷淑雯

書記官 李佳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93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