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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許仕楓王屏夏江翠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連莊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人補聲請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一定之行為(聲請案號:108年執聲付字第5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並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民國108年4月24日增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該條第2項規定,即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者,法院為假釋付保護管束之裁定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受刑人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本件受刑人甲○係對少年犯妨害性自主罪,爰依上開規定補聲請裁定,命受刑人應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2款所定之事項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前經本院於108年5月21日准依檢察官聲請裁定假釋付保護管束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569號裁定在卷可按,合先說明。茲檢察官依新增訂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規定補聲請裁定,經本院審核本院104年侵上訴字第21號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98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108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191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戶籍謄本、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教化科公務電話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及報告、個別教誨紀錄、入監之評估報告書、宜蘭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江翠萍

書記官 黃郁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22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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