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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6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許仕楓林柏泓王屏夏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7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仁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假釋付保護管束,嗣重新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仁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仁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原簡字第1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62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嗣上開案件接續執行,自107年3月8日起入監服刑,於108年8月30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再接續執行另案拘役60日,迄同年10月28日出監。茲因原假釋付保護管束所依據之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1月,嗣更正為有期徒刑2年,並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8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附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884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108年11月8日法授矯字第10801888411號)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仕楓

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王屏夏

書記官 邱鈺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62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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