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
- 原告
-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麗生
- 原告
-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君
- 原告
-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吉源
- 原告
- 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 鍾鼎君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良忠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科蓁律師
- 被告
- 林典佑
廖銘洲
廖梓煌
莊淑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呂煜仁法官於民國113年8月29日因公調職不能簽名,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由林孟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審判長附記。 法 官 張紹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