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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林孟宜呂煜仁張紹省

  • 當事人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65號 原 告 安橋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生 原 告 漢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原 告 吉星亞洲成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吉源 原 告 ANT BRIDGE ASIA V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鍾鼎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良忠律師 李科蓁律師 被 告 林典佑 廖銘洲 廖梓煌 莊淑真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1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呂煜仁法官於 民國113年8月2 9日因公調職不 能簽名,依刑 事訴訟法第51 條第2項後段規 定,由林孟宜 審判長附記。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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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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