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5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素梅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671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司法院大法官就刑法第三0九條有無牴觸憲法作出解釋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司法 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 解釋、第590號解釋分別著有明文。
二、本院依合理之確信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聲請,認為刑法第309條於本案之適用,有牴觸憲法第11條、第23條,過度侵害被告言論自由之疑義。本院須提出釋憲聲請書,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於大法官為解釋前,本件裁定停止審判程序。
三、依司法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371 號、第572 號及第590 號解釋,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