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佩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于永浩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交附民字第8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上訴人已就本案刑事判決請求檢察官上訴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就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於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交訴字第3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從而,本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