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櫻茱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紋綾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傷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交上易字第242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上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