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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74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葉騰瑞

抗告人
即受刑人
李佳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74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