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740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李佳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抗字第740號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13日裁定(110年度聲字第68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