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2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士修
- 選任辯護人
- 葛顯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087號,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998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士修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上訴人即被告黃士修於民國109年4月22日下午4時46分許,在○○市某處,透過網際網路登入暱稱為「黃士修」之社群網站臉書帳號,並刊登有關臺灣口罩生產公司CSD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衛公司)疑似在我國施行口罩出口禁令後仍違反禁令將口罩出口至香港等內容之文章(文章閱覽權限:公開)。告訴人許景程於同年4月28日下午4時許,使用暱稱為本名即「許景程」之臉書帳號觀覽上開文章後,遂以前揭臉書帳號在被告上開文章下方留言質疑被告文章內容並無實據且有誹謗中衛公司之嫌疑。被告旋在告訴人之留言下方留言反譏「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名的邏輯矛盾唷。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告訴人見狀後,亦在被告上開文章下方轉貼被告之109年4月17日臉書留言截圖並留言「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臺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的○○○○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臺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以反譏被告在前開留言截圖中曾表示「都叫『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了啊,一定通敵!」的說詞亦不無有邏輯矛盾之情事。詎被告竟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隨即在告訴人之前揭截圖留言下方回覆:「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而以「小孬孬」一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及網頁擷取照片為其論據。
四、被告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公訴意旨所載的貼文及留言是我所為,我用負面詞彙描述事實脈絡,但不是要貶損告訴人,我是針對告訴人舉動的評價,因為告訴人先威脅要提告,所以我說告訴人去告,接受司法的檢驗,我沒有公然侮辱的犯意等語。經查:
㈠不爭執事實被告於109年4月22日下午4時46分許,以網際網路登入暱稱為「黃士修」之臉書帳號,並刊登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章,告訴人於同年4月28日下午4時許,以網際網路登入暱稱為「許景程」之臉書帳號觀覽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章後,遂在該文章下方留言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被告旋於109年4月28日,在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下方留言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字,告訴人乃於109年4月29日,在該文章下方轉貼被告之109年4月17日臉書留言截圖並留言附表編號4所示之文字,被告隨即在前揭截圖留言下方回覆:「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等情,業據被告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原審卷第65至66頁,本院卷第46、72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偵卷第9至12、23至25頁),並有被告臉書貼文及告訴人臉書留言截圖存卷可查(偵卷第37至43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件爭點為,被告留言「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而以「小孬孬」一詞指涉告訴人,是否有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行。
⒈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惟為保護個人名譽、隱私等法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國家對言論自由尚非不得依其傳播方式為適當限制,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名譽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而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實真實,始能免於刑責,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該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證明其言論內容是否真實,其證明強度不必達到客觀之真實,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之檢驗,只要認行為人於發表言論時並非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過失或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排除於同法第310條之處罰範圍外,認行為人不負相關刑責。因此,行為人就其指摘或傳述非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憑之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即主觀上有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實」之認識,即欠缺故意,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⒉所謂「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二者,「事實陳述」始有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之「評論」,因屬個人主觀評價之表現,即無所謂真實與否可言。而自刑法第310條第1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第3項前段「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等規定之文義觀之,所謂得證明為真實者,唯有「事實」。據此可徵,我國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所規範者,僅為「事實陳述」,不包括針對特定事項,依個人價值判斷所提出之主觀意見、評論或批判,該等評價屬同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免責事項之「意見表達」,亦即所謂「合理評論原則」之範疇,是就可受公評之事項,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亦應認受憲法之保障,尚不能逕以罪責相繩。蓋維護言論自由俾以促進政治民主及社會健全發展,與個人名譽可能遭受之損失兩相權衡,顯具有較高之法益保護上之價值,易言之,憲法對於「事實陳述」之言論,係透過「實質惡意原則」予以保障,對於「意見表達」之言論,則透過「合理評論原則」,亦即刑法第311條第3款所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之誹謗罪阻卻違法事由,賦與絕對保障。惟言論內容究係客觀陳述事實或主觀表達意見,在諸多邊際案件中,欲加明確並嚴格區分「事實」與「意見」,實屬不易,蓋二者兼有者所在多有。是在「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間,顯非可截然劃分,而有其模糊地帶之情形下,為防免兼具「意見表達」與「事實陳述」之言論,因具有「意見表達」之成分,而遭過度箝制,以致形成「寒蟬效應」,使人民言論自由無法得到完整之保障,刑法自應本其謙抑性格,在言論自由之「意見表達」與「個人名譽」法益衝突中,於合理範圍內,為適度之退讓,以符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保障憲法言論自由之意旨,且落實民主法治之精神。
⒊又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其指摘或傳述之相對人,倘為政府官員、公眾人物、大型企業或公益組織,因彼等得掌握社會較多權力或資源分配,且較有能力澄清事實,其所為言行,亦動輒與公共利益攸關,是衡之彼等間之身分差異、言論內容對於相對人名譽及公益影響之程度,上開類型之相對人對於相對弱勢者之意見表達,應受到較大程度之公眾檢驗或民主機制之制衡,以維護公共論壇與言論自由之市場運作於不墜。是行為人所製作有關可受公評之事之文宣內容或公開發表之意見,縱嫌聳動或誇張,然其目的不外係為喚起一般民眾注意,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公共事務之瞭解程度。因此,表意人就該等事務,對於具體事實有合理之懷疑或推理,而依其個人主觀之價值判斷,公平合理提出主觀之評論意見,且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之目的者,不問其評論之事實是否真實,即可推定表意人係出於善意,避免人民因恐有侵害名譽之虞,無法暢所欲言或提供一般民眾亟欲瞭解或參與之相關資訊,難收發揮監督公務員或公眾人物之效。
⒋觀諸本件案發過程,係被告先刊登附表編號1所示之文章,質疑中衛公司在我國施行口罩出口禁令後,仍違反禁令將口罩出口至香港屈臣氏,經告訴人質疑該文章內容而留言附表編號2所示之文字,並指摘被告該文章內容已涉及誹謗罪,被告乃留言附表編號3所示之文字,以捍衛該文章內容,告訴人又留言附表編號4所示之文字,並再度指摘被告涉及誹謗罪,被告乃回應「回家多讀書,搞清楚誹謗的構成要件再來吧。不然這樣好了,我等你去提告,我一天沒收到起訴書,你就繼續當小孬孬」。而我國於109年間因受新冠肺炎疫情襲擊,為讓國人有足夠口罩可供使用,以保障國人之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政府於109年1月至6月間禁止醫用口罩出口,惟香港屈臣氏於109年4月間販售中衛公司生產之口罩,引發輿論議論,中衛公司則發出聲明稿,表示並未違反政府之禁止口罩出口命令,販售予香港屈臣氏之口罩係禁止口罩出口命令前出口之口罩。因此,中衛公司是否違反禁止口罩出口命令,將口罩販售予香港屈臣氏,攸關國人生命安全及身體健康至鉅,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自屬公共議題,被告就中衛公司是否違反禁止口罩出口命令一事所為之貼文及留言,屬於事實陳述之範疇,且香港屈臣氏確於我國109年1月間發布禁止口罩出口命令後,於109年4月間販售中衛公司生產之口罩,是被告前開貼文及留言,尚有所本,堪認被告主觀上確信前開所指摘及傳述之事為真實。又被告對此公共議題發表文章及留言,本係就可受公評之事進行評論,經告訴人二度留言質疑被告涉及誹謗罪,被告乃回文反擊告訴人搞清楚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並指摘告訴人為「小孬孬」,此部分固屬意見表達之範疇,惟被告係於事實陳述之過程中夾敘夾議意見表達,二者並非涇渭分明,其中涉及意見表達之部分,如「小孬孬」一詞,縱批評內容用詞遣字不免尖酸刻薄,足令告訴人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然被告之目的在於喚起一般民眾注意中衛公司違反禁止口罩出口命令一事,藉此增加一般民眾對於此一公共議題之瞭解程度,僅係出於自我防衛及為己辯護之動機,而提出前開評論意見,並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其言論內容自應受到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況被告與告訴人係在被告之臉書網頁為前開貼文及留言,且前開貼文及留言均屬公開狀態,任何人可得閱覽,就被告與告訴人間發生文字糾紛之緣由及過程,他人可透過觀看前開貼文及留言而得知,則告訴人縱就被告回文內容所指之「小孬孬」一詞有所不滿,自可在被告回文後繼續留言而予以澄清或說明,是縱被告指摘告訴人之用語稍嫌聳動誇張或尖酸刻薄,仍應認其言論內容屬於合理評論之範疇,難認有侮辱之犯意。
㈢綜上,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均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可得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法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即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原審未詳酌上情,誤為被告有罪之諭知,尚有未洽,被告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騰耀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日期 發文者 言論內容 1 109年4月22日16時46分許 黃士修 【新聞內幕】香港屈臣氏的CSD口罩囤貨三個月,看市民受苦難道是心理變態?──中衛緊急聲明洩漏事件真相 4月17日早上,香港屈臣氏發布消息,快閃賣台灣中衛口罩。 半夜,中衛緊急發出聲明,表示「中衛已主動與香港經銷商樂信製藥聯繫。樂信製藥表示,本次上架之口罩,為農曆年前進口之商品。」 「中衛也已經要求樂信製藥配合提供上架口罩之製造日期及批號,以徵公信。」 CSD 中衛 4月17日下午11:08 https://www.facebook.com/…/a.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這份聲明反而洩漏更多疑點: 一、中衛說農曆年前出口,卻用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 二、中衛自己就是製造商,反要求經銷商公布製造日期。 三、中衛早與台灣和香港屈臣氏合作,突然冒出經銷商。 四、樂信藥業官方公布的代理品牌,從來沒有中衛口罩。(被截圖存證) 代理產品 - 樂信藥業 https://www.apc.com.hk/trading-product/ 4月19日,中衛更新樂信藥業聲明,改口宣稱是「透過旗下利來藥業,在農曆年假前從台灣進口,並已於2月上旬悉數發放予香港屈臣氏。」 「樂信及利來藥業在疫情期間,一直致力於各地蒐集防疫物資,然後馬上透過各大小零售商售予市民同心抗疫,既無刻意抬價亦無囤貨。」 爬梳時間點馬上可發現矛盾: 一、中衛宣稱,口罩一月中到香港。 二、過了三週,二月上旬給屈臣氏。 三、過了九週,四月中屈臣氏開賣。 你跟我說沒有囤貨?到底是誰在說謊? 廠商分兩種,正常的跟不正常的。 正常的,就是做生意要賺錢,利之所趨。香港口罩價格在二月初水漲船高,我想辦法把貨搞來,市民買得到,我賺得到,大家各取所需。 二月底,中國大陸和東南亞的貨源補上,口罩供給多了,價格也回跌。神經病才會把貨壓著整整三個月,等到四月中才拿出來賣。 不正常的,就是不計利潤,回饋社會。我拚命收集物資,便宜提供給鄉親,有多少貨就賣多少,力保大家平安。 但兩者都不是。 【關鍵】香港屈臣氏官網的中衛口罩品項,底下有數百網友留言不斷在問是否有貨,證明店家三個月來無貨可賣。 CSD CSD中衛醫療口罩盒裝紅色 | 香港屈臣氏 Watsons https://www.watsons.com.hk/…/csd-medical-mask-r…/p/BP_229246 有留言的就有數百,買不到口罩而沒有留言的網友,不知有幾千。 中衛等於在說,香港屈臣氏明明有貨,卻看著市民買不到保命物資,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看大家受苦受難,老子就是爽,根本心理變態。 誠心建議中衛,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吧,把責任全推給樂信藥業旗下的子公司就好。 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吧。 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吧。 至少偽造一張農曆年前的報關單吧。 聽見沒?演戲也得演得有誠意啊! 至於引發風暴的香港屈臣氏,事發至今一直保持沉默,真相大家心知肚明。 前情回顧: 【新聞內幕】口罩外交大躍進!現在就到香港買台灣(禁止出口)的國家隊口罩吧~ https://medium.com/@hyuuihuang/31e07f5cdaca 一月中到香港,二月上旬給屈臣氏?四月中才開賣,符合常理? 中衛緊急澄清聲明 中衛聲明稿 香港屈臣氏販售中衛口罩 實為年前進口商品 針對香港屈臣氏於4月17日突然開始販售CSD中衛口罩,引發外界疑慮。中衛已主動與香港經銷商「樂信製藥」聯繫。樂信製藥表示,本次上架之口罩,為農曆年前進口之商品。 中衛強調,公司身負協助國家防疫重任,全力配合政府口罩徵收,並將平日備用的生產線全開,生產口罩全數交由國家徵用,目前口罩全面禁止出口,中衛也不可能也不會違反任何政府規定,在此關鍵時刻,相信大家都了解齊心防疫才是第一要務。中衛也已經要求「樂信製藥」配合提供上架口罩之製造日期及批號,以徵公信。 中衛與台灣政府及民眾站在防疫第一線的決心從未改變,也將在第一時間收到香港證明文件後,公布在臉書粉絲專頁上,昭告大眾。中衛願與全國國民一起守候台灣,保護國民健康。 2020.04.17 反而洩漏更多疑點 自己是製造商,卻要求經銷商?公布製造日期,而非報關日期? 2 109年4月28日16時許 許景程 既然你懷疑中衛報關日期有問題就代表你有證據疫情爆發後口罩還繼續出口,但你就沒有嘛,上面你說中衛的聲明產生的三點疑點是你自己的臆測啊大哥!哪來的製造日期混淆報關日期?這點有沒有根據? 製造商年前賣給樂利製藥但四月才開始賣你有本事也調查一下香港那邊來比對是不是才合理?你會說你不是檢調單位無法偵辦是吧?那說到底你就只能臆測po文而已啊 你沒打算進一步採取行動或走法律途徑你打算一直po文來干擾網民視聽是嗎?那我可以合理判斷你靠猜測來損毀中衛名譽對吧? 最後一點憑你這些文的各種猜測中衛就要提供報關單給你嗎?這就跟韓國瑜選前跳針民進黨都吃香喝辣還貪污一樣的道理反問他就是各種跳針什麼狗屁證據都沒有 你還直接表明中衛連偽造的報關單都不願意做說明你確定他們是宣布禁止出口口罩後出口的這部分已經涉及誹謗了知道吧? 3 109年4月28日 黃士修 我這篇就是指出官方聲明的邏輯矛盾。你寫這麼一大段,沒有證據只會跳針,你爸媽看到了會很傷心 4 109年4月29日 許景程 「這個來自你4/17貼文的留言截圖,也請你再過目一下,關於公司名稱裡有中國就是通敵的,請你回覆,給不出通敵證據你就是誹謗。一樣的標準,台灣中油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北的中國科技大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台灣創立的中國人壽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廣播公司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鋼有沒有通敵請你調查,中國化學製藥公司有沒有通敵請調查」之文字,並附上包括「黃士修」帳號留言「都叫『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了啊,一定通敵」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