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上易字第12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翁淑惠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40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56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翁淑惠與王小寧同為址設於新北市○○區○○路0 巷0 號○○○○社區之住戶,王小寧亦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委,2 人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晚間7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 巷0 號3 樓○○○○社區會議室,出席參加○○○○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會議,期間翁淑惠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誹謗之犯意,於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會議進行中,發言稱:「她(王小寧)說要先贊助新臺幣(下同)2,000塊,贊助2,000 塊,她(王小寧)還說多補助2,000塊,然後呢,隔天,她(王小寧)還跟他(保全人員)講你們三個留下來,每個人就是上班15天,上班15天,然後呢,剩下的就白天去換,妳(王小寧)失職,她(王小寧)還沒有投票的時候,就先去收買,就是說你(其他住戶)一定要選這個(翔賀保全公司)」等語,足使在場見聞者認王小寧有贊助、補助或收買○○○○社區之保全人員,使保全人員去向住戶為特定保全公司拉票,進而影響日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關於關渡社區管理委員將與何保全公司簽約之議案,而指摘王小寧有偏頗特定保全公司,失職、不公正之情事,足以毀損王小寧名譽。嗣接續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對王小寧辱罵「不要臉」等語,為在場與會之委員與住戶所聽聞,貶損王小寧之名譽,經王小寧報警處理後,始查悉上情。
理由
一、本案作為認定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均未經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翁淑惠固坦認於前揭時、地,在○○○○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會議,有為前述事實欄所載之話語,惟矢口否認有何誹謗、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沒有任何毀謗告訴人王小寧的意圖,我僅是以住戶之身分就社區之事務對告訴人進一步的了解、質疑,且當時雖有3家保全公司競爭,然依開票之結果,可見競爭之公司僅有東京都及翔賀保全,且若是新的保全公司上來,跟舊有保全公司的人員有何關係,況東京都保全公司若此次沒有得標,也會對該公司所屬之保全人員有所安排,何須告訴人操心。另依林伯全於原審審理時所證情節,亦見在開會票選前,告訴人已經表示新保全公司來,會爭取2,000元乙事,如果告訴人沒有跟翔賀保全公司接觸談判,怎麼會這樣說呢,這是我質疑的事情,我認為告訴人這樣做如何取信於住戶,更會損及社區之權益,我所為均係為了社區住戶,是屬可受公評之事。且我所說的「不要臉」也只是在很生氣、情緒激動下而為,只是口頭禪而已,並沒有惡意要侮辱對方云云。經查:
㈠被告與告訴人同為○○○○社區住戶,而告訴人於案發期間係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委,2 人於109 年10月7 日晚間7時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路0 巷0 號3 樓○○○○社區會議室,出席參加○○○○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會議,於討論選擇保全公司事宜時,現場除管理委員外亦有部分住戶出席,共至少10餘人在場,被告並於該次會議進行中,對告訴人為事實欄所示之言語等節,業據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指訴明確(原審易字卷第58至62頁),復經原審當庭勘驗該次會議之對話錄音,所為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按(原審易字卷第23至32頁,詳如附件所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前述事實,洵堪認定。
㈡被告誹謗犯行部分:
⒈按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另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就被指述人之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之通念為社會客觀之判斷,足以使被指述人在社會上所保有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因行為人之惡害性指摘或傳述,使之有受貶損之危險性或可能性即屬之。參諸被告前述發言,係指摘告訴人擔任○○○○社區管理委員會副主委,但贊助、補助或收買保全人員去幫翔賀保全公司向住戶拉票,立場自屬失職、不公正等情,業據被告陳述明確,該等內容,自足使在場與會之人認告訴人係有該等失職、不公正等情事,已達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程度。
⒉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使大眾對於公共議題保有不受拘束,可充分討論之空間,惟言論自由行使與個人名譽保障發生衝突時,除須藉由權衡觀點,劃定二者之適當界限外,尤注意行使言論自由而侵害個人名譽之情形,基於刑罰謙抑性及最後手段性原則,應避免以刑罰相繩,造成言論自由之過度侵害。復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針對以言詞或文字、圖畫而誹謗他人名譽者之誹謗罪規定,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以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然同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之規定,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是此僅在減輕被告證明其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惟行為人仍須提出「證據資料」,證明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為言論即指摘或傳述之事項為真實,否則仍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刑責。而「證據資料」係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事項之依據,此所指「證據資料」應係真正,或雖非真正,但其提出並非因惡意前提下,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者而言;行為人若「明知」其所指摘或陳述之事顯與事實不符者,或對於所指摘或陳述之事,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有所質疑,而有可供查證之管道,竟「重大輕率」未加查證,即使誹謗他人亦在所不惜,而仍任意指摘或傳述,自應構成誹謗罪(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247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9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⒊被告前揭指稱告訴人贊助、補助或收買保全人員,應係與翔賀保全公司有交易、協議,無從認定核實,復無法認定已盡合理查證義務,屬善意發表之言論,茲分述如下:⓵稽之告訴人於原審審理時陳稱:我確有要幫社區保全人員爭取加薪,但那是因為如果換新的保全公司,現有保全人員可能全數遭汰換,基於關心原本的保全人員,且希望舊的保全人員可以留任,我才去幫忙爭取加薪,也不是針對特定的保全公司,不管最後管委會是與哪一家保全公司簽約,我都會去幫忙爭取加薪,但最後是有無加薪、加薪之金額還是要看保全公司決定,況且保全人員沒有投票權,我無從收買等語明確(原審易字卷第59至62頁)。⓶徵之證人林伯全於原審審理時證稱:我是任職於東京都保全公司,而在本件社區擔任保全人員,告訴人則是社區的副主委。又109年9月26日社區開會要選新的保全公司,告訴人有跟我還有另一個保全員說:「如果換保全公司你們要不要留下來,我盡量幫你們爭取加薪2,000 元」,但我沒有正面回答告訴人願不願意留下來,只有說這要等新保全公司來才有辦法談,這件事情也沒有後續,我不會跟住戶說要投哪間保全公司,告訴人也沒有要我遊說住戶要投哪一家保全公司等語明確(原審易字卷第54至58頁)。審酌證人林伯全僅係就其前述親身經歷、見聞而為陳述,且其與本案訴訟亦無任何之利害關係,殊無恣意為不實證詞之必要,堪認其該等證述情節非虛。依證人林伯全前揭所陳,可徵告訴人僅係詢問林伯全如之後更換保全公司,有無意願留在社區,其願意替其爭取加薪而已,期間告訴人並未表明支持何家保全公司、亦無要求林伯全向社區住戶遊說票選特定之保全公司,該等情狀,俱與告訴人前述證稱情節吻合。⓷衡酌本件係○○○○社區住戶票選社區之保全公司,而證人林伯全僅係東京都保全公司派駐於社區之保全人員,其就此事,顯無任何之置喙之餘地。而被告雖辯以,其所為之陳述、質疑均有所本云云,惟被告於管理委員會會議所為之發言,與會委員、住戶均可知悉,與一般茶餘飯後之閒聊相較,傳播力甚強,自應課與被告較高之查證義務。而觀諸前述原審就管理委員會會議錄音之勘驗筆錄所示,可知被告係指稱告訴人向林伯全表示如果翔賀保全公司成為社區之新保全公司,將替其爭取多2,000元等語,遑論林伯全並無權力決定社區之保全公司為何,且依其前揭證述情節,亦見告訴人未曾向其表示支持翔賀保全公司;甚者,依被告供述暨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陳稱情節,可徵此次參與社區票選之保全公司係有3 家,是被告該等指稱被告就翔賀保全公司乙事處理不公,核為其個人臆測之詞;此外,告訴人既同為社區之住戶,其顯可輕易藉由詢問社區保全林伯全或其他住戶確認此情,然被告未提出其有任何合理查證之依據,輕率為上開發言,堪認被告係基於惡意或重大輕率下所為甚明。至被告雖辯稱,參與競標者雖有3家保全公司,然實際僅有東京都、翔賀保全公司在競爭,且縱東京都保全公司此次未能得標,就該公司之保全人員自有安排,何勞告訴人操心云云,然依證人林伯全前述證詞,可知告訴人與其交談時未曾提及翔賀保全公司;況告訴人告以林伯全,若更換新保全公司,其向新保全公司爭取加薪2,000元乙事,與告訴人是否私下與翔賀公司有所聯繫、協議,核屬二事,被告徒以告訴人曾與林伯全談論新保全公司爭取加薪乙事,遽認告訴人與翔賀公司有不當聯繫之情,純屬其個人主觀推測之詞。⓸準此,被告前述所為,核與刑法第310 條第3 項之規範不符符,自無從以此作為免責之理由。又被告虛構告訴人收買保全人員,係因其私下與特定保全公司有不當之交易、協議之不實事實,縱與社區公益有關,惟被告該等所為顯非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亦與刑法第311 條第3 款之不罰要件不符,自不得徒以基於公共利益之名作為卸責之理由。
㈢被告公然侮辱犯行部分:
1.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被告於○○○○社區第22屆管理委員會會議,為上開「不要臉」之發言,衡酌僅要係社區之住戶,均可任意參與該會議,當已符合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之要件無訛。
2.刑法之公然侮辱罪,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個人感情名譽之安全,所謂「侮辱」係指以抽象之言語、舉動對他人為輕蔑表示,使之難堪之行為;又法律上之所謂侮辱,係以言語、行為、或其他非法方法,客觀上有損害他人人格之行為者,即足當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430號、79年度台上字第5241號判決意旨參照)。審酌「不要臉」乙詞,在社會通念及口語意義上,均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之言語,具有貶低、鄙視、不屑、輕蔑之意,核屬侮辱汙衊性之言語,是依一般之社會通念,已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及人格之社會評價,復參照附件所示會議錄音中被告之發言,顯係指稱告訴人偏頗特定保全公司,而有不公平之情事,堪認該穢語確係對告訴人所為,當具有針對性、特定性,更足以表彰被告個人對告訴人之不滿,使現場之其他第三人俱可感受被告主觀已對告訴人不悅而有貶損他人名譽、聲譽之意,核非與親朋好友間之口頭禪抑或單純情緒抒發可比,被告顯係出於侮辱之意,至為灼明。則被告以前述言詞辱罵告訴人,難謂主觀上無故意貶損告訴人人格之惡意,被告辯稱其無侮辱之意思,純屬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㈣從而,被告前揭辯詞俱不足採,其本件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予以依法論科。
三、論罪: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1 項之誹謗罪及同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原審判決雖另載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毀謗罪,惟參照起訴書暨原審判決之事實、理由及據上論斷欄所載之法條觀之,此部分純屬贅載,由本院逕予刪除、更正即可)。
㈡被告於管理委員會會議進行間,於密接之時間內,所為之前開言論,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係出於同一貶損告訴人名譽之目的,復發言內容之目的均係指摘被告有偏頗特定保全公司之情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
㈢被告於指摘告訴人偏頗特定保全公司之期間,所為之誹謗、公然侮辱之行為,堪認係基於同一犯罪決意,復係於緊密之時間而在相同之地點而為,自應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誹謗罪處斷。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犯前揭2罪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予以指明。
四、上訴駁回部分:原審認被告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309 條第1 項、第310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規定,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為同棟大樓之住戶,因就社區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與告訴人起爭執,被告不思理性解決,而未詳為查證,即在會議中任意指摘上開毀損告訴人名譽之事,所為實有不當,並考量被告上開發言之內容、情節,於原審審理時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兩名子女、均已成年、目前無業、換過關節、眼睛因白內障開過刀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3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俱無違誤,量刑尚屬允當。被告執前詞否認犯行,洵無可採,已經本院詳述如前,是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就上述公然侮辱部分,除辱罵告訴人「不要臉」外,另同時辱罵告訴人「豬隊友」,因認被告此部分亦涉有刑法第309 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㈢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此部分公然侮辱之犯行,辯稱:我說的「豬隊友」是指在投票前,去請住戶選擇翔賀保全公司的先生,並非被告等語,經查:
⒈稽之前開原審之勘驗筆錄所示,可見「告訴人:你們樓下停車的事情這麼多,你還講不要臉,你有錄下來?被告:還有豬隊友,還有豬隊友,還去給人家按門鈴。告訴人:什麼叫,你還說人家豬隊友。被告:廢話(語意含糊)。告訴人:你都有錄下來齁。(並可聽到男聲的聲音但無法辨識其內容)告訴人:沒關係你讓他講,你讓他講,沒關係你讓他講。男聲:什麼東西阿。被告:你有沒有去給人家按門鈴,告訴人:你讓他盡量罵啦。男聲:滾蛋、滾蛋。告訴人:好好好好好,等一下、等一下。男聲:你在大聲什麼。被告:你不要臉,你還去給人家按門鈴,你還叫人家選翔賀。男聲:(聲音含糊). .」等情。
⒉告訴人於警詢及偵訊時固均指稱:被告係有罵我豬隊友云云(偵字卷第11、12、39頁),惟對照前開對話內容,可見被告為「還有豬隊友,還去給人家按門鈴」之話語後,告訴人立則回應:還說人家豬隊友等語,依其等之對話內容,可徵被告係稱告訴人以外之他人為豬隊友。此外,徵之告訴人所提出之會議記錄文字檔,被告前述「你還去給人家按門鈴,你還叫人家選翔賀。」之話語,更有以括弧之方式註記「對魯先生說」(偵字卷第53頁),亦見被告前揭所述指摘有人按門鈴部分係針對「魯先生」無訛,堪認被告所辯,其所稱之豬隊友係指去請其他住戶投票給翔賀保全公司的先生等語,核非捏虛之詞,自無從認定被告確有以「豬隊友」乙語辱罵告訴人,揆諸首揭說明,原應就被告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被告該部分之犯行,與經本院認定前述公然侮辱犯行部分,係具有實質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播放標的:光碟內檔名「0000000 委員會議錄音檔-0000-0000」(置放於109 偵 20563 卷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偵查光碟存放袋內之光碟1 片)。 勘驗經過: 以potplayer 應用程式開啟播放,共有1 個檔案,檔案名稱為「0000000 委員會議 錄音檔-0000-0000」播放記載對話內容如下: 【00:25-08:58】 於【00:25】可聽見被告翁淑惠(下稱翁女)說話的聲音 翁女:我跟你講我現在要講的就是那個,我們這次選那個…保險,那個保全公司的 時候,一個是東京都,一個是翔賀,翔賀是有新的委員提供的,沒有關係我們也很 希望說多一些委員來,多一些公司來競標,可是我覺得要在公平、公正、客觀的情 況之下來選,但是我們那個副主委,你今天竟然在還沒有開票的時候,你就去先去 找那個車道林先生,你跟他講說阿~如果翔賀上的話我一定幫你們爭取每個人多兩 千塊,我想請問一下,你跟翔賀之間是有甚麼agreement 嗎?還是有什麼,你們之 間有什麼agreement 嗎?還是說有什麼、有什麼私底下的交易嗎? 你怎麼可以去做 這種決定呢? 於【01:23】可聽見王小寧(下稱王女)說話的聲音 【01:23】 王女:我有這個樣子決定嗎? 翁女:你閉嘴,你沒有的話你去問那個林先生。 王女:你在大聲什麼。 翁女:你叫林先生來證據 王女:你又來了,你又在大聲什麼。 翁女:我跟你講,你聽我講 於【01:30】可聽見一男子說話的聲音 男聲:我跟你講,這個事情我也知道,他也不能反對 翁女:這個事情 王女:你也不要在那邊假公濟私的濫用職權。 男聲:什麼假公濟私。 王女:你們、你們真的很奇怪ㄟ。 翁女:你聽我講,你先聽我講完。 王女:你們覺得我有這種權限嗎? 翁女:我跟你講,他說要先贊助兩千塊,喔然後,ㄟ 王女:贊助兩千塊?你去叫他上來,去叫他上來。 翁女:我跟說贊助兩千塊,你聽我說,你聽我說,先聽我講完嘛(並可聽到" 碰" 一聲) 王女:我為什麼要聽你講。 (又再連續聽到"碰"的兩聲) 【01:52-02:28】可聽見多人講話的聲音,僅得辨識王女說話之內容。 王女:你去叫他上來嘛,去叫他上來嘛,等一下,先上,你讓他上來啦,去叫他們 叫他上來,沒關係他們這樣抹黑,去叫他上來嘛,你在摔什麼?你在摔什麼?你就 這樣亂,你以為你兇就贏,你大聲就贏喔?你這樣抹黑我我叫你叫他上來你不叫他 上來,去叫他上來,去叫他上來。 翁女:去叫林先生上來,我跟你講,他還說,他還說,我跟你講他還說那個多補助 兩千塊。 王女:多補助? 翁女:然後後來,然後你們只要讓翔賀上的話你就補助兩千塊。 王女:ㄟ對,我自己付他兩千塊這樣。 翁女:你有什麼權力這樣做?你有(語意含糊)跟他交易嗎? 王女:你有聽到我這樣跟他講嗎? 翁女:然後呢,隔天,然後還跟他講,你們三個人留下來,每個人就是上班15天, 上班15天 王女:你不要在那邊指著人家,你的態度真的很囂張。 翁女:然後呢,剩下的就白天去換 男聲:什麼很囂張? 王女:你們在大聲什麼? 翁女:你有什麼權力? 王女:我是你的員工喔?我有這個權力嗎? 翁女:你失職,你有公平嗎? 王女:你有聽到我講這個話,你才失職勒。 翁女:你有公平嗎?你有公正嗎? 王女:你們才不公正。好,今天如果要扯爛污大家來講清楚。 翁女:你有客觀嗎?你有客觀嗎? 王女:你今天沒有講,我怎麼會不客觀。 翁女:我聽你講你有公平嗎? 王女:今天如果不是東京都有出這麼多事情 翁女:你怎麼可以私底下跟人家講 王女:你客觀你公正 翁女:你不要臉 王女:你們樓下停車的事情這麼多,你還講不要臉,你有錄下來齁? 翁女:還有豬隊友,還有豬隊友,還去給人家按門鈴。 王女:什麼叫,你還說人家豬隊友。 翁女:廢話(並可聽到"碰"的一聲)(語意含糊)。 王女:你都有錄下來齁。 (可聽到"碰"的一聲,並可聽到男聲的聲音但無法辨識其內容 ) 王女:沒關係你讓他講,你讓他講,沒關係你讓他講。 男聲:什麼東西阿蛤。 翁女:你有沒有去給人家按門鈴, 王女:你讓他盡量罵啦。 男聲:滾蛋、滾蛋。 王女:好好好好好,等一下、等一下。 男聲:你在大聲什麼。 翁女:你不要臉,你還去給人家按門鈴,你還叫人家選翔賀。 男聲:(語意含糊) 王女:魯先生 【03:41-04:05】(僅聽到男女聲混合在一起,無法辨識內容) 翁女:你失職,你沒有公平公正(語意含糊),你失職 男聲:(語意含糊) 王女:小偷來的時候安全委員有沒有跟東京都爭取過說應該要給我們大樓什麼交代 翁女:什麼小偷,什麼時候有小偷來你跟我講。 王女:你到現在不曉得有小偷來。 男聲:那個小偷的事情是不是因為鐵捲門太久沒有做了對不對。 翁女:你就要比價比價比價 男聲:對不對要比價要找阿 翁女:找了一個禮拜到現在也沒有人來修理阿,你還在講什麼。 王女:鐵捲門要不要換,要不要一個估價,是別人跟你講要多少錢就多少錢嗎? 翁女:還是回到原點,回到原點,回到原點 王女:局總幹事遇到在上面,公告說因為現在有這個問題 翁女:一個禮拜,一個禮拜耶 王女:他要請公司,他要請公司的人來維護這個現場的安全,因為鐵捲門壞掉了, 你現在把這個事情推給我,你已經本末倒置 翁女:我跟你講 王女:不合邏輯,顛倒是非黑白 翁女:你真的不要這麼正經啦 王女:而且呢,你把我的美意曲解成是 翁女:你什麼美意,你不要在那邊口持飛沫阿彌陀佛那沒有用啦我跟你講,那一種 ,阿彌陀佛我佛慈悲,口是心非。 【05:05】可聽見另一女聲。 女聲:好勒,沒關係啦,我跟你講。 王女:你才是偽善之人啦。 女聲:不是不是不是現在都不要講了。 王女:你才真的是偽善。 翁女:主委,我的意思就是說,一個委員你一定要公平公正尤其是說 王女:你真的有公平公正嗎? 翁女:我跟你講,公平公正,還有客觀,他有嗎? 王女:你現在要講公平公正,我來跟你講公平公正。 翁女:他有嗎?他還沒有投票就先去收買,就是說你一定要選那個翔賀 王女:什麼叫,你把我曲解成收買,因為我擔心他們沒有工作,我跟他們講如果我 今天 翁女:唉呦,人家在東京都為什麼會沒有工作,笑死人了。 王女:人家今天如果換了別的地方,換了任何一家,一家的保全公司 翁女:唉呦,笑死人了。 王女:只要他們願意留 翁女:笑死人了。 王女:依照他們目前的狀況。 翁女:笑死人了,你就是希望翔賀上嗎對不對。你就希望翔賀上。 王女:因為東京都有很多的缺失。 翁女:我也承認 王女:第一 翁女:可是住戶 【05:49】可聽見一男聲 男聲:你今天是來吵架的 王女:沒關係,魯先生你讓他講,他就是要吵,魯先生,他就是要吵,他在樓下也 是這樣,他在樓下罵我的壞話。 男聲:說我要拿刀殺我的兒子,你講清楚 翁女:(語意含糊) 王女:他都是會這樣顛倒是非黑白啦 (可聽見翁女與男聲的說話聲) 王女:他說是林國全說的啦,沒有啦,我跟你講,他現在就是林國全先說的,你們 都道聽塗說,他現在都是道聽塗說,他現在顛倒是非黑白、道聽塗說,他現在會道 聽塗說你知道嗎。 【06:33】可聽見另一女聲。 女聲:好了好了好了,可以停一下嗎。第一點,好反正現在都已經過了,對我而言 ,第一點,你先聽我說,不好意思,我也是希望魯先生,有一個很大的重點就是說 ,我很希望,不要隨便跑去別人家不論是貼的,向你到我家去貼意見表,我當然知 道你很急迫想把意見表給我,但是其實我們家女兒會有點害怕,因為他覺得隨便一 個人都可以到我們家貼門口。 男聲:我失禮 女聲:對,不喜歡,因為我們家就老弱婦孺就我跟我女兒而已,所以我們不喜歡外 面隨便被人家貼東西好像隨便誰都可以到我們家門口知道我是誰,那種感覺並不是 很好,好,這是第一點,還有隨便按電鈴這種事情,還是希望透過管理室說,ㄟ你 要找我,第一點,最好是我在家的時候,你跟管理室說,你有事情要找我,那我在 家你再按電鈴跟我說,就這樣管理室先通知我說我有訪客,這是最基本的我希望, 當然你之前沒有,沒關係你不用再講以後不要再這樣子,因為有住戶反應說他們很 害怕,他們不想要莫名其妙被按電鈴,有住戶反應了,所以希望你,我們大家就是 互相尊重,就是互相尊重。 王女:我想魯先生因為住戶的反應你也去找過我,有時候可能是我先生在家的時候 ,他不喜歡我在乎太多,那我覺得沒關係。 女聲:我是說別人。 王女:我知道你很熱心 翁女:你那個還好啦,他還有,有去找過人家,人家在洗澡,他都還要在那邊等, 等人家出來。 (可聽到男聲的聲音) 王女:你都是道聽塗說耶。 翁女:你不要管啦。 王女:什麼叫我不要管,我才不要跟你講話。 女聲:好啦好啦,沒關係,今天 王女:你今天污衊我的事情,那個車道的事情你把我污衊成這個樣子 翁女:捏造、捏造我們找林先生,我們找林先生來。 王女:最好叫他來講清楚,他要怎麼曲解,你要怎麼解讀,你先把我講成這樣。 翁女:我已經,我已經跟林先生都確認過,我才會來開這個會議,放心。 王女:你跟他確認過我也跟他確認過你們長期在樓下停車不是嗎?人家的車子停在 那邊紅線因為你們家停車不用錢嘛,我有沒有講過你什麼?我有沒有解除問題就好 阿,他同意他告訴我們的,他告訴住戶的。 翁女:到停車場是不是? 王女:對,喔不管是不是你有沒有嘛,你最公正你最廉明我有沒有這樣子說你? 翁女:有沒有什麼?你說90那個位置嗎 王女:不止啦,還有公共車位,你今天不是用你委員的名義,人家要借你停嗎?人 家都拍照了啦。 翁女:哪一個位置不用錢,哪一個位置我停不用錢你說。 王女:我不想跟你講話了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