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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何俏美陳海寧葉乃瑋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蘇麗雯
選任辯護人
孫治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記載,
    茲發現有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10頁第13、18、20行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16頁第18行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第16頁第21行 第41條 修正前同法第41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