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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302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惠立劉兆菊廖怡貞

抗告人
即聲請人
鄭國欽

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0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聲請人鄭國欽前因自訴案件聲請

,聲請人以該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之承辦法官「審判長游紅桃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法官」忽視所提證據資料,依刑事訴訟法第17至20、22、26條規定再次聲請法官迴避,茲因前開聲請法官迴避案件已於民國111年7月12日裁定終結,無程序上應為之行為,即失聲請迴避之意義,因認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之承辦法官「審判長游紅桃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法官」忽視證據資料,不曾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開庭,致無開庭筆錄,未保障聲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依法提起抗告,以利後續程序進行。

三、按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為限;若僅對於法官之指揮訴訟,或其訊問方法,有所不滿,不能指為有偏頗之虞。又所謂偏頗之虞,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而言;亦即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至於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對於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固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程序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000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聲請人前因偽造文書、毀損等案件,對芮繼忠提起自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繫屬審理,由合議庭審判長林大鈞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法官承辦,於111年5月5日以111年度自字第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且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自訴狀繕本,經聲請人聲請上開合議庭「審判長林大鈞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法官」迴避,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繫屬,由審判長游紅桃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法官承辦,而於111年6月10日以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聲請人即又於111年6月28日具狀聲請上開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之合議庭「審判長游紅桃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法官」迴避,有前開裁定書及聲請書狀附卷可資佐證。觀諸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之理由為:承辦法官「忽視及未審閱資料審理聲請迴避」,惟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裁定記載,承辦該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之合議庭審判長游紅桃法官、呂宜臻

度自字第4號承辦法官「審判長林大鈞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法官」迴避所指各節閱覽卷宗詳述准駁理由,未見有何「忽視及未審閱資料」之情,聲請人徒憑己意,空言主張,核屬無據。

㈡聲請法官迴避並非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亦無應傳喚或通知聲請人到庭陳述意見之規定,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業於111年7月12日裁定,有該裁定書在卷足稽,前開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既已審理終結,承辦法官「審判長游紅桃法官、呂宜臻法官、鄧瑋琪法官」即無訴訟上應為之行為,應認聲請人提起抗告並無實益。至其他抗告意旨均係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自字第4號自訴案件之程序所為指摘,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之承辦法官應否迴避無關。

五、綜上,聲請人所執各端,均屬自己主觀感受與判斷,客觀上不足使人懷疑承審法官有不能公平執行職務之情事,而有偏頗之虞,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且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聲請法官迴避案件業經審結,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實益。從而,原審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聲請人猶執陳詞提起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法官迴避,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446號繫屬

法官、鄧瑋琪法官已就聲請人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抗字第1302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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