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540號
- 抗告人
- 即被告
- NGUYEN THI THANH THUY(中文姓名:阮氏清翠)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 指定辯護人
- 楊愛基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NGUYEN THI THANH THUY(中文姓名:阮氏清翠)因不服延長羈押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