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重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蘇麗雯
- 選任辯護人
- 孫治平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所示之記載,
茲發現有誤,係屬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葉乃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判決出處 原判決內容 更正後內容 第10頁第13、18、20行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第16頁第18行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第16頁第21行 第41條 修正前同法第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