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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1 日

法官張惠立廖怡貞戴嘉清

抗告人
即被告
林佑彥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案件,除同條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外,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另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抗告人即被告林佑彥(下稱抗告人)被訴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建築物及附連圍繞之土地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是本院民國113年8月27日駁回其播放審判期日錄音聲請之裁定(2件),依法均不得抗告,抗告人仍對該等裁定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顯為法律不應准許,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166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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