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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276號

不服延長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遲中慧

抗告人
即被告
李惠敏
即被告
原 審
選任辯護人
張凱婷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惠敏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參日內補正抗告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即被告李惠敏因不服延長羈押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月12日所為111年度訴字第28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惟其聲明抗告狀僅記載「抗告人李惠敏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8號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除理由書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語(見本院卷第11頁),未實際敘明抗告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書記官 莫佳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抗字第27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延長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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