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779號
- 抗告人
- 即受刑人
- 蔡承憲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定應執行刑裁定(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如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含附表)」所載。
二、抗告人即受刑人蔡承憲(下稱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伊前因數罪併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56號),經抗告至本院,本院裁定維持原先定應執行刑9年之裁定(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956號),然最高法院以其中有案件不得合併定刑,而發回本院(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0號),本院復發回原審法院(本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3號),經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後,將錯誤合併定刑之案件移除,重定應執行刑後之結果,仍維持原先之刑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即原裁定),然剔除案件後,應可依比例原則酌減刑期,惟卻維持原刑度,實屬過苛;又伊所犯之罪均同一屬性,犯案類型相同,應全盤審酌,給予伊自新之機會,故請求撤銷原裁定,另妥適定應執行刑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此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或數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與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刑裁奪有否濫用情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定應執行刑之多寡,係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狀況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法定範圍,且無裁量權濫用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五、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犯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同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同表所示之罪,俱係於同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9年4月14日前所犯,且本件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原審法院,原審乃依檢察官之聲請(茲據受刑人就同表編號1、5至22、32至35、38、42至43得易科罰金之罪及編號2至4、23至31、36至37、39至4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卷附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並考量受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暨審酌有部分案件曾為法院裁判定應執行刑之情,併參酌受刑人到庭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之意見,而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年(至同表編號20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故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審諸同表編號1至23、28至31、32至35、42至43各前定應執行刑與其餘編號所示之刑加總共計為有期徒刑19年10月,而原審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僅約占上開總刑度之百分之45.4;復衡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多為犯罪手法及罪質類似之詐欺罪,且多集中於107、108年間所為,故罪責非難之重複性較高,應予較多之恤刑幅度。是核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而違反比例、平等、責罰相當原則等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事,於法尚無違誤。
㈡受刑人固執前詞提起抗告,然查:
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90號裁定發回意旨所指摘,關於本院111年度抗字第1956號裁定附表編號29、30、31、35之犯罪時間是否在定應執行刑基準日即109年4月14日以後之疑義,經再發回至原審法院後,原審依職權調閱相關案件電子卷證詳加確認之結果,查知上開4罪之犯罪時間實際上分別為108年9月20日、108年9月20日、108年9月22日、108年9月21日(見原審聲更一卷第93至121頁),均在上開基準日之前,皆合於定刑之要件而無剔除之問題,且原審已於原裁定附表各該編號處詳載認定之依據,並更正聲請書附表誤載之內容,是抗告意旨所稱:原審剔除案件後,應可依比例原則酌減刑期,惟卻維持原刑度,實屬過苛云云,顯有誤會,本院尚難憑採。
⒉抗告意旨復稱:伊所犯之罪均同一屬性,犯案類型相同,應全盤審酌,給予伊自新之機會,另妥適定應執行刑等語,惟關於本件受刑人所犯多為犯罪手法及罪質類似之詐欺罪乙節,經本院納入考量後,仍認原審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或內部性界限而無違誤,已如前述,是此部分抗告意旨,本院亦難憑採。
六、綜上所述,前揭抗告意旨均無可採,本件受刑人所提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刑事裁定(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承憲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532號),受刑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1月
24日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56號),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
院撤銷原裁定,發回本院(112年度抗更一字第3號),本院更為
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承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玖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
條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
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刑法第53
條所謂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以2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
所犯者為必要,最高法院33年非字第1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5至22、32至35、38、42
至4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就附表編號2至4、23
至31、36至37、39至41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
、5至22、32至35、38、42至43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業經
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
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
表1份附卷可按,則聲請人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向本院聲
請就上開各罪定執行刑,自屬正當。又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
間因違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確定日
期為民國109年4月14日,而附表編號2至43所示之罪,其犯
罪日期又在109年4月14日以前,符合數罪併罰之規定,自應
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
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確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
刑人本件所犯各罪之罪質、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
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情,暨審酌如附表所示案件
部分曾為法院裁判定應執行刑之情,併參酌受刑人向本院表
示從輕量刑之意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就附表編號20所示之罪,有關
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
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育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12日 108年1月21日、108年1月23日 107年10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8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03、11023、12604、1477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03、11023、12604、1477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審簡字第1170 號 108年度訴字第936 號 108年度訴字第936 號 判決日期 109年3月13日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7月27日 106年11月22日、106年11月27日、106年12月8日至106年12月25日間(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6年11月22日、2.106年12月8日至106年12月25日間」,應予更正) 自107年11月12日至107年11月14日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自107年11月12日至108年2月4日止」,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03、11023、12604、1477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03、11023、12604、1477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03、11023、12604、1477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36 號 108年度訴字第936 號 108年度訴字第936 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5月30日、107年5月31日 108年1月22日 108年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03、11023、12604、1477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03、11023、12604、1477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103、11023、12604、1477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963號、108年度調偵緝字第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936 號 108年度訴字第936 號 108年度訴字第936 號 判決日期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109年5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109年7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29日、108年1月2日至108年1月4日間某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7年12月29日、108舞1月2日至108年1月4日間某日」,應予更正) 108年9月27日 108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74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90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26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98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99號 判決日期 109年8月28日 110年8月11日 110年8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09年10月12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6日 108年11月6日 108年4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9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99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99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300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2日 110年8月12日 110年9月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9月22日 110年9月22日 110年10月5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月1日 108年10月3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10月3日、108年10月4日」,應予更正) 108年11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7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89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93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30日 110年8月9日 110年8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0月6日 110年11月17日 110年9月29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⒌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已於111年10月18日徒刑執行完畢。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2月17日 108年6月21日 108年9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6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92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302號 110年度簡上字第356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度桃簡字第754號」,應予更正) 判決日期 110年9月16日 110年8月5日 110年12月28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2月30日」,應予更正)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8日 110年12月2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0月25日 108年5月19日、108年5月20日 108年1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8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83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4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094號 110年度易字第607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14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1月8日 111年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月19日 111年2月16日 111年3月2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30日、108年5月1日、108年5月4日 108年9月24日 108年7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7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204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8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650號 111年度易字第14號 110年度訴字第1093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30日 111年2月25日 110年11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2月15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5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28 29 30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6日、108年2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2日」,應予更正) 108年9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2日」,應予更正,蓋告訴人蘇義勝於警詢時證述於108年9月20日與被告聯繫購買空拍機事宜) 108年9月20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2日」,應予更正,蓋告訴人林志勇於警詢時證述其匯款時間為108年9月20日等語,並有匯款明細在卷可佐)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3號、110年度偵字第14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3號、110年度偵字第14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3號、110年度偵字第141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31 32 3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9月22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2日」,應予更正,蓋被害人汪芯羽於警詢時已證述於108年9月22日與被告聯繫購買手機事宜) 108年6月1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2日」,應予更正) 108年6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3號、110年度偵字第14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3號、110年度偵字第14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3號、110年度偵字第1419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34 35 3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6月14日、108年6月15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2日」,應予更正) 108年9月21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6月12日」,應予更正,蓋告訴人鄭達華於警詢時證述其匯款時間為108年9月21日,並有匯款明細在卷可佐) 108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3號、110年度偵字第14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4033號、110年度偵字第141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應予更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444號 111年度易字第732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0日 111年4月20日 110年11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18日 111年5月31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37 38 3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8年11月28日」,應予更正) 108年11月20日 108年5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8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74號(判決引用誤載109年度偵字第2914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41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965號 110年度桃簡字第1295號 110年度易字第89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9日 111年6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7日 111年8月3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0 41 4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月3日 108年2月28日、108年3月1日、108年3月3日、108年3月7日 107年11月6日、107年11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80、18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緝字第1880、18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068號、111年度易字第203號 110年度易字第1068號、111年度易字第203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15日 111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8月17日 111年8月17日 111年10月5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
編 號 4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1日、107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8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案 號 同上 判決確定日 期 111年10月5日 備註 ⒈附表編號1至2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2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 ⒉附表編號28至3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⒊附表編號32至3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579號、110年度審易字第64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⒋附表編號42至43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