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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上易字第13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張惠立楊仲農廖怡貞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乂鳴
即被告
王谷帆
即被告
吳安可
上一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姜惠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6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6、7077、70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

甲○○以「甲○○-鋼鐵醫師開電」之名稱,在Youtube網站開設直播頻道(下稱系爭直播頻道),戊○○、乙○○、黃建堯(業經判決確定)則參與錄製,其等前與丙○○、丁○○、己○○存有糾紛,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甲○○、戊○○、乙○○、黃建堯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系爭直播頻道中,發表如附表一所示之言論內容,具體指摘或辱罵丙○○,以此方式,毀損丙○○之名譽及貶損其人格與社會評價。

二、甲○○、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聯絡,接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系爭直播頻道中,發表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論內容辱罵丁○○,足以貶損丁○○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三、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系爭直播頻道中,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言論內容辱罵己○○,足以貶損己○○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院審理範圍: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第2項所稱「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以在主文內諭知者為限,即第一審判決就有關係之部分於理由內說明不另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諭知者,亦屬之,此觀前開條文修正理由即明。本件被告甲○○、戊○○、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審為有罪之判決,而就原判決附表四部分,認不能證明被告甲○○、乙○○犯罪,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被告甲○○、戊○○、乙○○就原審判決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依首揭法條規定,上開經原審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不在上訴範圍,即已確定,本院應以原審判決有罪部分為審理範圍,合先指明。

二、證據能力: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皆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檢察官、被告甲○○、戊○○、乙○○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79至81、115至117頁),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顯不可信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亦無違法不當之瑕疵,且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5規定,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甲○○、戊○○、乙○○矢口否認有何誹謗、公然侮辱犯行,均辯稱:我們是因為先遭到告訴人丙○○、丁○○、己○○辱罵,才會以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論回應、反擊,此為正當防衛,而無妨害名譽之犯意。又系爭直播頻道網民多為宗教相關人士,有關公共利益之認定應以宗教人士之理性判斷為據,「姦淫」對基督徒而言至為嚴重,被告等係藉由聖經之「姦淫」定義、字句,以宗教教規檢視丙○○之行為,自與公共利益有關,應不構成犯罪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戊○○、乙○○前與丙○○、丁○○、己○○間存有糾紛,分別於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時間,利用網際網路連線,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Youtube網站「甲○○-鋼鐵醫師開電」直播頻道中,發表如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論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甲○○、戊○○、乙○○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供述在卷(原審112年度審原易字第25號刑事卷宗第85至86頁、原審112年度原易字第16號刑事卷宗【下稱原審卷】第55頁、本院卷第79頁),此部分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丙○○於偵查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8182號偵查卷宗【下稱8182他卷】第103至105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5282號偵查卷宗【下稱5282他卷】第35至36頁)、丁○○於警詢、偵查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4477號偵查卷宗【下稱4477他卷】第64至66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914號偵查卷宗【下稱7914他卷】第29至30、41至49頁)、己○○於警詢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7970號偵查卷宗【下稱7970他卷】第45至47頁)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偵卷第11至12、31頁、原審卷第56至57頁),且有告訴人丙○○、丁○○、己○○提出之直播影音光碟畫面擷圖暨譯文附卷可資佐證(8182他卷5至13頁、4477他卷第17至47頁、5282他卷第67至77頁、7970他卷第4至6頁),復經檢察事務官勘驗前揭直播影音光碟無誤(5282他卷第45至58頁、7914他卷第31至40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96號偵查卷宗第25頁)。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甲○○、戊○○、乙○○雖否認有何誹謗、公然侮辱犯行,而以前揭情詞置辯。然查:

刑法第310條規定之誹謗罪,係指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至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被告甲○○、戊○○、乙○○在系爭直播頻道中,發表指射「劉X綱…去姘一個有夫之婦的姜X玲,然後幫他養小孩」(附表一編號1)、「那種婚姻的關係現在也司空見慣,亂七八糟的,然後討客兄、然後小三、然後外遇、然後婚外、然後沒有離婚,現在睡在一起等等,…,她也承認淫婦啊」(附表一編號2⑵)、「不是我們污衊你們,是你做這些事情就是很髒的事情」(附表一編號6⑶)、「淫婦把2個男人抓緊緊的」(附表一編號6⑸)、「淫亂就是事實,你沒有離婚,然後同居就是事實,然後隔離的時候,馬上跑去,然后睡」(附表一編號5⑵)、「為什麼要在那邊黃插軍、姜X玲、吳X可、陳X鴻,…直接講名字就好啦,就在那邊插來插去,每天都在那邊插了,還在這樣講」(附表一編號5⑶)、「他自己都跟那個女的有一腿」(附表一編號6⑹)、「懂法律還外遇啊,亂七八糟」(附表一編號8⑶)等言論內容,使觀看該直播頻道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自屬散布之行為無疑,其等散布於眾之意圖,至為灼然。又被告甲○○、戊○○、乙○○發表上開言論內容,足使見聞者產生告訴人丙○○為已婚身分,卻外遇、背叛婚姻之認知,進而對告訴人丙○○有負面評價,貶抑其人格,依被告甲○○、戊○○、乙○○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當無不知之理,卻仍恣意於系爭直播頻道中,接續發表前揭言論內容,主觀上當有誹謗之故意甚明,被告甲○○、戊○○、乙○○此部分所為,自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再者,被告甲○○、戊○○、乙○○發表前述言論,起因於與告訴人丙○○間之糾紛,卻係對告訴人丙○○之道德、人格加以詆毀、貶抑,核屬負面且非具有建設性之陳述,尤以男女間是否有婚外情,純屬他人私德,縱使被告甲○○、戊○○、乙○○主觀上確信屬實,且嚴重違反其等宗教信仰,亦難認與公共利益有何關聯,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第311第3款規定之適用。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公然侮辱,係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舉動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意思而言。被告甲○○、戊○○、乙○○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系爭直播頻道中,分別以附表一所示「淫婦」、「很髒」、「淫亂」、「教鬼的淫婦」、「智障」、「死娘砲」、「死淫婦」、「智障中的智障」、「喝假洋墨水的淫婦」等,附表二所示「沒蛋蛋,沒檳榔」、「耶穌趕鬼,鬼入豬群」、「撿破爛的,吃大便的」、「肚子裡面只有裝屎,頭殼裡面灌尿」、「水準低略、糟糕,井底蛙、智障,頭腦長痔瘡」、「美乃滋吃太多,頭殼灌美乃滋」、「最低能的,一輩子沒看過起司,太台了」、「林大便,到處在潑大便,丁土虱,土虱吃大便,頭殼裝大便」、「臭俗仔,腦袋充滿大便,嘴巴這麼臭,垃圾」、「鴨嘴獸」、「嘴巴那麼臭的臭俗辣」、「超臭俗辣」、「臭俗仔假流氓」、「全身都是病」、「20年前長這樣?我為你爸媽感到可悲」、「嘴像香腸」、「目洨,眼睛塗到蛤仔肉,井底狗,頭殼裝粥,可憐」等,附表三所示「白痴,可憐,有夠悲哀,你也是隻狗,真的是狗,叫你吃屎你就吃屎」等具有貶抑性、輕蔑性之抽象性言詞辱罵告訴人丙○○、丁○○、己○○,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使不特定之多數見聞者,產生告訴人等具有負面人格特質之印象,致貶損其等個人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甲○○、戊○○、乙○○主觀上之公然侮辱故意,及公然侮辱之行為,均臻灼然。

⒊末按正當防衛必須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始得為之,侵害業已過去,即無正當防衛可言,故侵害已過去後之報復行為,自不得主張防衛權(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040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依被告甲○○、戊○○、乙○○所辯,其等係先遭告訴人丙○○、丁○○、己○○辱罵,始以附表一至三所示言論回應、反擊,則告訴人丙○○、丁○○、己○○先前縱有辱罵被告三人之不法侵害,其等侵害行為業已過去,被告甲○○、戊○○、乙○○事後在系爭直播頻道發表附表一至三所示之言論回應、反擊,僅係出於對告訴人丙○○、丁○○、己○○之報復行為,自不得主張為正當防衛。

㈢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甲○○、戊○○、乙○○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甲○○、戊○○、乙○○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及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甲○○、戊○○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甲○○、戊○○、乙○○與黃建堯就犯罪事實一,被告甲○○、戊○○就犯罪事實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論以共同正犯。

㈢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甲○○、戊○○、乙○○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透過網際網路,在系爭直播頻道中,多次以具體事項指摘誹謗告訴人丙○○及抽象謾罵告訴人丙○○、丁○○,內容、用語大致相同,顯係基於單一之犯罪目的,在時間密切接近之情況下賡續而為,各行為彼此間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應各評價為一行為,分別論以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接續犯。

㈣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聯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犯罪事實一部分,被告甲○○、戊○○、乙○○因與告訴人丙○○之糾紛,心生不滿,遂於密接時間,在系爭直播頻道中,發表如附表一所示誹謗、公然侮辱之言論,其等誹謗與公然侮辱行為難以切割,且對象單一,於法律概念上應評價為一行為。被告甲○○、戊○○、乙○○就此部分係以一行為觸犯誹謗及公然侮辱二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誹謗罪處斷。

㈤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所犯誹謗罪一罪、犯罪事實欄二所犯公然侮辱罪一罪,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所犯誹謗罪一罪、犯罪事實二至三所犯公然侮辱罪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均應分論併罰。

三、維持原判決之理由:原審以被告甲○○就犯罪事實一、二部分,被告戊○○就犯罪事實一至三部分,被告乙○○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所犯誹謗、公然侮辱等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甲○○、戊○○、乙○○與告訴人丙○○、丁○○、己○○間素有紛爭,不思理性和平方式溝通解決,竟在公開之系爭直播頻道中以附表所示言論侮辱、貶損告訴人等名譽,所為自應非難,兼衡被告三人始終否認犯行,且未能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及其等自述之教育程度、工作所得、經濟能力、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狀況,暨被告等犯罪之動機、目的、發表言論之手段、內容、告訴人等所受損害及對被告等人之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原判決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具體審酌被告甲○○、戊○○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分別定應執行拘役70日、30日,暨諭知執行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甲○○、戊○○、乙○○上訴猶執前詞,否認犯罪,均經本院指駁如前,洵屬無據。從而,本件被告甲○○、戊○○、乙○○上訴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提起公訴,檢察官鍾曉亞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告訴人丙○○部分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行為人 所犯罪名 1 110.7.26 今天我為什麼這麼痛恨,用這麼不好的字眼來講劉X綱剽竊,這一個我今天比較沒有時間去講,你如果想知道,我每一個禮拜一或禮拜三,任何一個直播我都有可能提到劉X綱這個叛徒,表面上客客氣氣,卻是剽竊鋼鐵醫師所有KNOW HOW,包括烤肉,然後去外面招搖撞騙,他是一個竊賊,他是一個姦夫,不爽我們去揭他的底,說他去姘一個有夫之婦的姜X玲,然後幫他養小孩,那這些事情都是真的,不管你聽了爽不爽,我就都必須要講。 甲○○ 誹謗 2 ⑴110.10.29 而且承認淫婦耶。 甲○○ 公然侮辱  ⑵110.10.29 那種婚姻的關係現在也司空見慣,亂七八糟的,然後討客兄、然後小三、然後外遇、然後婚外、然後沒有離婚,現在睡在一起等等,我在講事實阿,她也承認淫婦啊。 甲○○ 誹謗  ⑶110.10.29 對啊,很髒的事情。 甲○○ 公然侮辱  ⑷110.10.29 但是淫亂是事實。 甲○○ 公然侮辱  ⑸110.10.29 淫亂的世代,就是淫亂,讓人家就是不講,就是避重就輕,然後我們就是,咬著不放,沒辦法要讓人家知道啊,要不然怎麼。 甲○○ 公然侮辱 3 ⑴110.10.31 我已經公開承認是淫婦了,所以我們沒有在侮辱。 甲○○ 公然侮辱  ⑵110.10.31 我是淫婦。 甲○○ 公然侮辱  ⑶110.10.31 我是淫婦,可愛的淫婦。 甲○○ 公然侮辱  ⑷110.10.31 我是淫婦。 甲○○ 公然侮辱  ⑸110.10.31 可愛的淫婦。 甲○○ 公然侮辱 4 ⑴110.11.01 還會嫌錢少喔!因為你要養別人的老婆,養別人的小孩嗎?當然不夠用啊,用,跟你的淫婦喔(比中指)? 甲○○ 公然侮辱  ⑵110.11.01 劉士綱身上好像缺很多部位耶,沒有肩膀、也沒有檳榔,旁邊的淫婦看不下去,急出來。 甲○○  公然侮辱 5 ⑴110.10.29 你打那麼多,其實你要聲明的是,恁爸是淫婦啦。哈囉,我是凱玲,我是士綱的學弟。 戊○○ 公然侮辱  ⑵110.10.29 淫亂就是事實,你沒有離婚,然後同居就是事實,然後隔離的時候,馬上跑去,然后睡。 戊○○ 誹謗  ⑶110.10.29 為什麼要在那邊黃插軍、姜X玲、吳X可、陳X鴻,為什麼,要這樣寫就直接講名字就好啦,就在那邊插來插去,每天都在那邊插了,還在這樣講。 戊○○ 誹謗 6 ⑴110.10.29 為什麼淫婦講話都那麼大聲。 乙○○ 公然侮辱  ⑵110.10.29 教鬼的淫婦。 乙○○ 公然侮辱  ⑶110.10.29 不是我們污衊你們,是你做這些事情就是很髒的事情。 乙○○ 誹謗  ⑷110.10.29 繼續淫亂下去嗎,為他們的淫亂加油嗎?太智障了吧。 乙○○ 公然侮辱  ⑸110.10.29 淫婦把2個男人抓緊緊的。 乙○○ 誹謗  ⑹110.10.29 他自己都跟那個女的有一腿。 乙○○ 誹謗 7 ⑴110.10.31 這個死娘砲,跟你那個死淫婦,為什麼淫婦這麼愛承認自己是淫婦?因為你他媽的當淫婦一輩子。 乙○○ 公然侮辱  ⑵110.10.31 你這個淫婦怎麼找Alicia寫稿子哩,智障中的智障。 乙○○ 公然侮辱  ⑶110.10.31 然後又搞上個喝假洋墨水的淫婦,假洋墨水啦。 乙○○ 公然侮辱 8 ⑴110.10.31 我就是你們口中說的淫婦,真的是蠢到不知道怎麼講。 黃建堯 公然侮辱  ⑵110.10.31 我就是你們口中說的,淫婦,哭哭,一罪一罰,白痴喔。 黃建堯 公然侮辱  ⑶110.10.31 懂法律還外遇啊,亂七八糟。 黃建堯 誹謗  ⑷110.10.31 不會亂花錢,不會結交淫婦。 黃建堯 公然侮辱 
附表二:告訴人丁○○部分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行為人 所犯罪名 1 111.1.10 有人見過丁○○本人,喔客氣的不得了,……沒有啊,也捅不了啊,沒蛋蛋啊?沒檳榔啊。 甲○○ 公然侮辱  111.1.10 丁○○,就是耶穌趕鬼,2000個鬼,鬼入豬群就是他。 甲○○ 公然侮辱  111.1.10 丁○○就是一個撿破爛的,吃大便的。 甲○○ 公然侮辱 2 111.1.11 肚子裡面只有裝屎而已,頭殼裡面灌尿而已,他比較台啦,他不知道起司是什麼。 甲○○ 公然侮辱  111.1.11 然後讓人家看出你水準這麼低略,這麼糟糕、這麼的,井底蛙、這麼的智障,這麼的頭腦長痔瘡。 甲○○ 公然侮辱  111.1.11 他就是美乃滋吃太多,頭殼灌美乃滋。 甲○○ 公然侮辱 3 111.1.12 丁○○,說他是最低能的,但是是頭號粉絲,真的不為過,看到白白的美乃滋,他一輩子沒看過起司,所以沒法度,不能怪他,太台了。 甲○○ 公然侮辱  4 111.2.16 有一段時間,我就稱他為林大便,因為他到處在潑大便嘛,對不對,然後還有另外一段時間,我稱他為丁土虱,因為土虱是吃大便的,……頭殼裝大便就沒辦法。他告我們,他的名字就被我們知道了。丁○○,請打上去。 甲○○ 公然侮辱  111.2.16 我看你多狠,臭俗仔,怎麼樣?……證明你們跟丁○○一樣,腦袋裡面充滿大便,嘴巴這麼臭,我讓你更臭……遇到丁○○,這種垃圾。 甲○○ 公然侮辱  111.2.16 丁○○這樣的人,……就沒有人抓得到他臭俗仔。 甲○○ 公然侮辱  111.2.16 拜託,你鴨嘴獸還來教訓我,臭俗仔……可憐到不行,丁○○……臭俗仔,再來啊。丁○○,喔。 甲○○ 公然侮辱  111.2.16 丁○○,這種人你跟他喔,嘴巴那麼臭的臭俗辣,這樣可以跟。 甲○○ 公然侮辱  111.2.16 我們不會去罵髒話,但是臭俗辣,你就是,這不是髒話,這是形容詞,……丁○○,來啦,先買個高鐵票嘛,亮亮相,長什麼樣?鴨嘴獸也是有可愛的鴨嘴獸啊…用假帳號算什麼?對不對,超臭俗辣。 甲○○ 公然侮辱 5 111.1.10 臭俗仔假流氓。 戊○○ 公然侮辱  111.1.10 全身體病,你全身都是病吧。 戊○○ 公然侮辱  111.1.10 20年前長這樣?我為你爸爸媽媽感到可悲,不能怪你,怪你爸媽。 戊○○ 公然侮辱  111.1.10 難怪你的嘴像香腸。 戊○○ 公然侮辱 6 111.1.11 你是看有看沒有,目洨是不是,你眼睛是塗到蛤仔肉?……井底狗。…頭殼裝粥,可憐耶。 戊○○ 公然侮辱 
附表三:告訴人己○○部分
編號 時間 言論內容 行為人 所犯罪名 1 111.2.16 嘉政,你這個白痴,可憐,有夠悲哀的。 你也是隻狗,人家叫你來店裡拍照你就照,可憐,真的是狗,叫你做什麼做什麼,叫你吃屎你就吃屎。 戊○○ 公然侮辱 
附表四: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判決主文 1 事實欄一㈠ 甲○○共同犯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犯誹謗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誹謗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事實欄一㈡ 甲○○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㈢ 戊○○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
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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