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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張江澤郭惠玲梁志偉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徐文彥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士檢迺執己113執聲他149字第1139005460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徐文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0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13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下稱甲裁定,如附件一),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11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046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下稱乙裁定,如附件二),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共2罪),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670號裁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月(下稱丙裁定,如附件三),然因接續執行,可能存在責罰顯不相當之不必要嚴苛,更有違數罪併罰恤刑之目的,蓋因將甲裁定附表編號7、8,乙裁定附表編號6至10,丙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再與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定有期徒刑1年6月、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定有期徒刑1年3月接續執行,較有利於受刑人,因而請求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重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詎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竟以民國113年1月29日士檢迺執己113執聲他149字第1139005460號函,函覆有違一事不再理原則,所請礙難准許,為此聲明異議云云。

二、本院查:

㈠、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茲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已分別經本院以①甲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②乙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4月確定;③丙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1月確定,則檢察官據上開確定裁定指揮執行,在查無因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經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致原裁判定刑基礎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情形下,依前述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甲裁定、乙裁定、丙裁定均已生實質確定力,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不得就其中部分犯罪重複定其應執行刑。

㈢、又本件甲裁定、乙裁定、丙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各為有期徒刑3年4月、6年4月、4年1月,總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13年9月。而今依受刑人上開主張,將甲裁定附表編號7、8,乙裁定附表編號6至10,丙裁定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重新定其應執行刑,刑期總上限為有期徒刑12年6月(按:即甲裁定附表編號7有期徒刑5月+甲裁定附表編號8有期徒刑2年4月+乙裁定附表編號6、7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乙裁定附表編號8有期徒刑5月+乙裁定附表編號9、10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4月+丙裁定附表編號1有期徒刑6月+丙裁定附表編號2有期徒刑3年10月),加計其餘受刑人所犯甲裁定附表編號1至6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及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5曾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3月,接續執行結果,上限可達有期徒刑15年3月(即有期徒刑12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高於原有之有期徒刑13年9月,則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結果,對受刑人非必然更有利。從而,甲裁定、乙裁定、丙裁定原先之定其應執行刑組合及接續執行,並無責罰顯不相當之情形,參照上開說明,受刑人本件請求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仍應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而不應准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據此以系爭函文否准受刑人請求,核無違誤。受刑人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書記官 吳碧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48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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