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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吳麗英黃玉婷陳麗芬

原告
曹冬嬌
被告
陳瑞雯
被告
陳麒文
被告
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孫天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由此可知,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時,權利受損害之人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受僱人與僱用人附帶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

二、經查,被告陳瑞雯、陳麒文、康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和期貨公司),因本院114年度金上重訴字第29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曹冬嬌對渠等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康和期貨公司雖非上開違反銀行法案件之被告,然被告陳麒文為被告康和期貨公司之員工,而被告陳瑞雯、陳麒文於上開刑事案件中為共同正犯,被告康和期貨公司就被告陳麒文於違反銀行法案件係共同侵權行為人,即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上開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有據。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吳錫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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