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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易字第2145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廖建瑜林孟皇黃怡菁林琮欽

上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孫憶霞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917號,中華民國114年9月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766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被告孫憶霞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拘役2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審就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僅量處拘役20日,然被告自案發迄今,均矢口否認犯行,除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更於審判程序言詞辯論過程中,稱:李蕾娜是我見過最卑劣的人,她讓我見證人性之惡等語,推諉卸責,犯後態度不佳,尚有量刑過輕之違誤。㈡就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因不滿告訴人自行清潔由被告擺放在公共道路上之貓飼料,遂在不特定多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1樓前之公共巷道,以左鄰右舍均可聽聞之音量,高聲對告訴人指名道姓,並連續辱罵含有:「真的是很賤嘛」、「真的是很賤,犯賤」、「孬種貨」、「妳很賤喔」、「妳這個黑臉的,這個女人真的是夠壞嘛」、「媽的,黑臉」、「渾蛋處女,妳在叫妳試試看,真的是渾蛋處女,瘋女人(臺語)」、「瘋子,妳有病,雙和醫院很近妳去看一下醫生,真的是瘋子」、「狗養的」、「瘋女人,有病去看醫生,再倒我的貓飼料,再倒妳試試看阿」、「妳爸媽沒教妳做人喔,搞不清楚的瘋女人」、「裝聾作啞,不要臉的人,臭女人,瘋子」、「沒有人像妳這麼壞,這輩子會有報應,黑臉」、「渾蛋臭女人」、「渾蛋透頂,那麼壞,這輩子一定會有報應,還那麼壞,一身狐臭,一輩子白衣破爛,沒有那麼好的運氣阿」、「四樓的李蕾娜妳給我小心點,不要給我裝聾作啞,有病就去雙和醫院看身心科,病的不清了,瘋女人(臺語)」、「臭女人,壞透了,這個黑臉,這一輩子在造孽」、「真的是夠壞,壞胚子,壞透了,壞女人,從沒見過這麼壞的鄰居」、「渾蛋透了,很囂張喔,惹錯人了,臭女人」、「妳這賤女人」、「瞎了妳的狗眼」等侮辱性詞彙之言語,而告訴人因心生恐懼而未予以回應等節,本案係肇因於被告任意在公共道路上放置貓飼料,有致使公共環境不潔之疑慮,告訴人一時清潔之舉,竟招致被告一連串以上開輕蔑、詛咒、汙穢、挑釁用語公然謾罵,實難認未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原審判決未審酌告訴人僅係因整潔公共空間之善意行為,而遭被告以此等充滿敵意及偏見之言語攻訐,僅憑被告與告訴人前有嫌隙,被告所言係個人情緒發之詞等理由,即認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不符。㈢再者,原審判決認被告上開所辱罵之詞彙,係反映被告之個人修為,尚無貶損告訴人名譽,然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對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構成要件之解釋,並非賦予言行粗鄙、不思控制自我情緒之人,得以自己低劣之言語習慣為由,即可恣意攻擊、貶抑他人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尚難以粗鄙言論僅為個人情緒用詞、個人生活慣用語或口頭禪等習性而規避罰則;且被告上開所辱罵之言詞,並未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亦非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經權衡該言論對告訴人名譽權之影響,亦難認被告之言論自由應優先於告訴人之名譽權而受憲法保障,是原審判決認定告訴人社會評價未遭貶損等情,亦似有誤會,有失允當等語。

三、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刑法第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刑法第309 條第1 項公然侮辱罪,二罪是同一事實,應該從一重論處,無罪部分應該不再評價,構成要件不該當,我當時情緒確實崩潰,我也接受社維法裁罰3 千元,我沒有抗告,我認為恰當。㈡我沒有恐嚇故意,我對於譯文沒有意見,是我一個人在唱獨腳戲,我沒有跟告訴人對到話,我按告訴人門鈴,她都不應,所以我以為她家沒人,我認為她把貓飼料倒掉,我人站在我家一樓對著樓上我家的貓說這些話,我是情緒的發洩,我沒有跟告訴人對應到,那裡不是公同公有土地,我對著樓上唸唸有詞,我的貓出來,貓對著我叫,我沒有對著樓上罵。㈢我並沒有惡害通知,也沒有在她的信箱寄紙條,我在那邊講半天,只是情緒崩潰,就算她在家,她也聽不到,所有鄰居也聽不到,那個時間是上班時間星期三,是上班上學日,該時間也沒有人共見共聞,光碟中也沒有出現其他人。社維法與刑法構成要件不太一樣,質量不同,會有重複評價。8 月告訴人錄完我之後,我去曬衣服,告訴人側錄我,她一點都沒有害怕之意,到現在還一直挑釁我,還叫環保局來抓貓,她沒有恐懼之情,她演很大等語。

四、本院對檢察官與被告上訴之判斷:

㈠、維持原判決關於恐嚇危害安全部分之理由:

⒈經本院當庭勘驗告訴人錄製之錄音檔即告證3至告證8(本院卷第112至114頁)可徵①畫面顯示時間10時47分至10時50分許:被告出現站在柏油路上,有開口說話,雙手插在胸前,或是手指上方仰頭說話的動作,檔案只有影像沒有聲音,被告多次走出柏油路又走進住家,並重複上開動作。②於畫面顯示時間10時51分起,顯示告訴人自其住家陽台上錄製被告聲音,可徵被告當時站在新北市○○街000巷00號1樓前之巷道上對著該址4樓的告訴人住處先後於10時51分起、17時14分起接續以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所示之言詞,有本院勘驗筆錄及擷圖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19至127頁、偵卷第12至14頁),核與告訴人證述見聞而心生畏懼情節相符(偵卷第27至28頁),足認其前開指證可採。且被告不爭執有附表所示之言詞(本院卷第114頁)。上開事實可以認定。③按刑法上所稱「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心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84台上字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於事發時向告訴人恫稱:「找死你不怕死,你惹錯人了…你給我試試看,你給我等著」、「我人多你小心點,你惹錯人了…我讓你住不下,永無安寧之日,告訴你,你惹錯人了」、「我還沒出手,出重手,你給我試試看…給我小心點…惹錯人了」、「成全你,我跟你拚到底,我就成全你,惹錯人了你…我讓你活不下去信不信,我一天給你敲好幾次,三更半夜我也敲,我一定給你敲24小時,三更半夜也給你敲,你試試看」,互核被告自陳:當天我先按一樓大門旁告訴人家的門鈴,按了有響,但沒有人應,所以我才到告訴人4 樓住家按春聯下面的門鈴,但不會響,所以我生氣就敲牆壁,再回到住家一樓前手指上方為附表所示言詞云云(本院卷第114至115頁),綜觀被告之舉止及言詞意指被告將對告訴人生命、自由有所不利之恫嚇言語,依一般社會通念觀之,顯屬惡害之通知,足使人心生畏懼,自屬恐嚇行為無訛。綜上所述,被告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憑採。

⒉經核原判決就被告恐嚇危害安全部分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仍否認犯行,主張無罪等語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惟本件經原判決逐一剖析,並就卷內證據資料參互審酌,被告確有於上開時、地以上開言論恐嚇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之恐嚇危害安全犯行,被告上訴猶執前詞,否認有恐嚇危害安全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不另為無罪諭知(被訴公然侮辱)部分:

⒈被告確實有於原判決所載時間、地點有為附表所示言詞等情,已如前述。

⒉惟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係以刑罰事後追懲侮辱性言論之規定,惟侮辱性言論涉及個人價值立場表達之言論自由保障核心,亦可能同具高價值言論之性質,或具表現自我功能,並不因其冒犯性即當然不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其規範文義、可及範圍與適用結果涵蓋過廣,應依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確認其合憲之立法目的,並由法院於具體個案適用該規定時,權衡侮辱性言論與名譽權而適度限縮。本此,該規定所處罰之侮辱性言論,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故意發表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經權衡該言論對他人名譽權之影響,及該言論依其表意脈絡是否有益於公共事務之思辯,或屬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或具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於個案足認他人之名譽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而受保障者,始足當之(參見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另有關公然侮辱罪保護之名譽法益、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動機、已否逾越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表意自由與名譽權之權衡內涵與審查方法,見同判決理由第38至47段、第53、54段、第56至58段)。檢察機關或法院尤須避免就無關公益之私人言語爭執,扮演語言警察之角色,過度干預人民間之自由溝通及論辯,始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以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限縮刑法公然侮辱罪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於所示前揭範圍之本旨(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2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第309條之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本罪規範,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又刑法妨害名譽罪章保護之法益係在保障個人之名譽不受不當詆毀,而名譽究有無毀損,非單依被害人主觀上之感情決之,實應依社會通念為客觀之評價,如評價結果認客觀上名譽已受貶損,則縱使未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感情,仍應視為名譽之侵害;反之,縱然已傷及被害人主觀之情感,然實際上行為人之行為對被害人社會之客觀評價並無影響,仍不為名譽之侵害;再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之成立,須以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侮辱他人之意思,而以客觀上足以貶損侮辱他人人格之言語加以指陳辱罵,始足當之;若行為人所使用之詞語客觀上不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上評價,縱其言語有所不當或致他人產生人格受辱之感覺,尚無從以該罪相繩。

⒊被告主張當日我會發怒是告訴人一直倒我的貓飼料,我很氣去按他家門鈴結果沒人應答,我純粹是背後情緒性謾罵云云,參以上訴意旨之負面性「很賤」、「瘋子」、「病的不清,瘋女人」、「不要臉的人」、「混蛋臭女人」等粗鄙言詞,然被告案發當日所稱,究何所指,係刻意出言羞辱告訴人基於妨害名譽之惡意所為,抑或僅是係出於對不滿鄰居即告訴人倒其貓飼料之情緒爆發,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表達自己的不滿情緒,依卷內現存證據,尚難認定,基於罪疑唯輕、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即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是原審就此部分,諭知被告無罪,核無不合。檢察官提起上訴,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㈢、量刑駁回上訴之理由

⒈按量刑係法院就繫屬個案犯罪之整體評價,為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量刑判斷當否之準據,應就判決之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並應受比例原則等法則之拘束,非可恣意為之,致礙其公平正義之維護,必須兼顧一般預防之普遍適應性與具體個案特別預防之妥當性,始稱相當。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如無偏執一端,致有明顯失出失入之恣意為之情形,上級審法院即不得單就量刑部分遽指為不當或違法。原審認定被告犯恐嚇安全罪,犯行事證明確,復於量刑時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與告訴人間關係、告訴人受傷程度,兼衡被告不思理性處理鄰人糾紛,而為本件恐嚇犯行,所為誠屬非是。惟被告不爭執其客觀行為,僅質疑構成要件該當性,未逾訴訟防禦權合理行使之範圍,難認其犯後態度非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係發洩鄰居糾紛之怒氣,目的在於防免貓飼料遭傾倒及維護居住安寧,手段止於隔空喊話及按門鈴,暨被告自陳研究所之智識程度、已退休之生活狀況,並斟酌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等一切情狀,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原判決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各款科刑事項,依卷存事證就被告犯罪情節及行為人屬性等事由,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客觀上未逾越法定刑度,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

⒉檢察官雖執前詞提起上訴,然原審量刑時已具體審酌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並無檢察官所指未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之情形存在。從而,檢察官以上開情詞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加重被告刑度,難謂可採,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提起公訴,檢察官鄭宇提起上訴,檢察官馬中人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黃怡菁

                   書記官 俞妙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9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憶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476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憶霞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一)本判決係依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後段、第310條之1第1項規
      定製作,僅合併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對於被告有利
      證據不採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
(二)被告孫憶霞主張告訴人李蕾娜拍攝之錄影內容,侵害被告
      之隱私權,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屬違法取得之證據
      ,無證據能力云云。惟告訴人拍攝之被告活動地點,乃屋
      外巷道,未阻隔他人出入,核屬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故無
      論該巷道所坐落之土地是否為私人所有,被告就其在該巷
      道所為之活動,均無合理之隱私期待。且告訴人未拍攝被
      告任何身體隱私部位,自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所
      定構成要件不符。從而,此錄影內容非違法取證,應有證
      據能力。
二、犯罪事實
  孫憶霞與李蕾娜為集合式住宅上下樓層之鄰居關係,前因飼
    養流浪貓、托育工作等居住安寧問題,屢有爭執。孫憶霞於
    民國113年8月7日,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在新北市○○
    區○○街000巷00號1樓前之巷道上,對著該址4樓的李蕾娜住
    處,接續以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自由之言語恫嚇李蕾
    娜,致生危害於安全。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孫憶霞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李蕾娜之證述。
(三)附表所示言語之錄影畫面暨翻拍照片、告訴人製作之譯文
四、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納之理由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惡害通知,其方式並無限制
    ,凡一切之言語、舉動,不論直接或間接,足以使他人生畏
    懼心者,均包含在內;至是否有使被害人心生畏懼,應以各
    被害人主觀上之感受,綜合社會通念判斷之。被告主張告訴
    人未因附表所示言語而心生畏懼云云,惟被告之遣詞用字中
    ,確有表明危害告訴人人身安全、居住安寧之具體內容,以
    其等生活空間甚為緊密之鄰居關係,告訴人表示其聽聞被告
    此等言論後感到害怕等語,核與一般社會通念相符,堪信屬
    實。被告雖聲請調查告訴人於113年10月20日對被告錄影之
    影像畫面,欲證明告訴人於本案於113年8月7日案發時未被
    恐嚇到。但兩者時間既相隔數月,已難以佐證告訴人於113
    年8月7日之心理狀態,且告訴人嗣後有無勇於蒐證,亦與其
    心中是否害怕被告實現惡害欠缺關聯,自無調查之必要。
五、應適用之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於
    同一日在同一地點恫嚇同一位告訴人,目的皆在質問告訴人
    有關貓飼料、托育工作之事,顯見被告係基於單一恐嚇犯意
    所為,且其各次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
    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屬接續犯,應
    論以包括之一罪。
六、科刑
  本院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鄰人糾紛,而為本件恐嚇犯行,
    所為誠屬非是。惟被告不爭執其客觀行為,僅質疑構成要件
    該當性,未逾訴訟防禦權合理行使之範圍,難認其犯後態度
    非佳。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係發洩鄰居糾紛之怒氣,目的在
    於防免貓飼料遭傾倒及維護居住安寧,手段止於隔空喊話及
    按門鈴,暨被告自陳研究所之智識程度、已退休之生活狀況
    ,並斟酌告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認被告所為附表所示言論,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亦構成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惟觀諸被告、
    告訴人分別提出之書面陳述及書證資料,可知其等就餵養貓
    群、托育工作等居住安寧相關事項早已爭執不休、嫌隙甚深
    。而附表所示言論固使告訴人心生畏懼且用詞尖銳、粗鄙,
    但多屬被告個人情緒發洩,並反映被告之個人修為,在通情
    達理之民眾眼裡,社會評價真正受到貶損者,毋寧是被告本
    人,而非告訴人。是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
    決意旨,附表所示言論難認符合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本
    應為無罪諭知,然此部分倘成立犯罪,應與前述經論罪科刑
    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湘媄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琮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行為時間 恫嚇言語 10時51分起 真的是很賤嘛?再給我試試看,媽的,找死你不怕死,你惹錯人了,真的是很賤,犯賤(長按李雷娜住處門鈴),我告訴你,你惹錯人……給我下來,你敢做不敢當,你托嬰兩三組,好幾組人,把我們大門鑰匙給人家托嬰的,我到社會局檢舉你,你還跟社會局小姐說沒有,孬種貨,你敢做你就敢當,我到法院去告你侵權,你等著,我現在還沒空,你很賤喔,你惹錯人了,我告訴你,你這個黑臉的,這個女人真的是夠壞嘛……我看你可憐才懶得裡你,你還一直挑戰我的底線一直挑釁,你給我試試看,你給我等著,媽的,黑臉,你在裡面你聽的到不要給我裝死,你有本事叫警察來,你馬上叫警察來,如果大門鑰匙上有你手印,去驗手印,渾蛋透頂,你再叫妳試試看,真的是渾蛋透頂,瘋女人(台語),瘋子,你有病,雙和醫院很近你去看一下醫生,真的是瘋子,媽的。 10時59分起 叫警察死不承認,到社會局檢舉你也不敢承認,有本事敢做就敢承認阿,瘋女人,有病去看醫生,再倒我的貓飼料,再倒你試試看阿,我還沒出手喔,……搞不清楚的瘋女人……找死欸,都沒再怕欸,我對你很客氣都沒出手都懶得理你,你還一直挑戰人家底線,有本事給我出來啊,悶不吭聲,裝聾作啞,不要臉的人,臭女人,瘋子……我人多你小心點,你惹錯人了,惹錯人了我告訴你,我不理你我懶得理你,你有空來倒飼料就表示你人在家裡,你不要給我裝聾作啞,就是你,沒有人會倒,沒有人像你這麼壞,這輩子會有報應,黑臉……人家放好飼料都把我的飼料倒光光,還要用毒藥把貓毒死,你毒死看看,我保證送你去監牢,動保法你試試看,試試看,壞透了……我叫警察來,我還有證人,你四樓對面的老闆娘都看到你在倒,還敢那邊傻,我還有證人我告訴你,我只是不想麻煩別人,渾蛋臭女人……你憑甚麼把大門鑰匙給人家,講還不聽哩,也要尊重其他住戶,你有那個功夫倒我飼料,就表示你在家,你聽的到,不要給我裝聾作啞……渾蛋透頂,那麼壞,這輩子一定會有報應,還那麼壞,一身狐臭,一輩子白衣破爛,沒有那麼好的運氣。4樓的李蕾娜你給我小心點,不要給我裝聾作啞,有病就去雙和醫院看身心科,病的不輕了,瘋女人(台語),有膽把鑰匙給人家,社會局問就承認阿,還死不承認,沒有,還跟社會局說沒問題,社會局跟我說不行給,臭女人,我讓你住不下,永無安寧之日,告訴你,你惹錯人了。 17時14分起 我怕你喔,我告訴你,我沒空……臭女人,壞透了,這個黑臉,這一輩子在造孽,你還在使壞,在裡面你聽得到不要給我裝死,李蕾娜,我懶得理你還一直採人家底線,我根本理都懶得理,我還沒出手,出重手,你給我試試看,真的是夠壞,壞胚子,壞透了,壞女人,從沒見過這麼壞的鄰居,表面上跟真的一樣演很大,那個邪惡的,很會演,給我小心點,渾蛋透了,很囂張喔,惹錯人了,臭女人。 17時17分起 你這賤女人,還一直挑釁人家,成全你,我跟你拚到底,我就成全你,惹錯人了你,瞎了你的狗眼,瞎了你的狗眼,你惹錯人了,惹錯人就算了……又來這邊倒我的貓飼料,到處散,我讓你活不下去信不信,我一天給你敲好幾次,三更半夜我也敲,我一定給你敲24小時,三更半夜也給你敲,你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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