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志雄鍾雅蘭施育傑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啓駿
選任辯護人
張世柱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劉家聲(已歿)
選任辯護人
林家螢律師(終止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惠玲
送達代收人
黃品橋
選任辯護人
李奇律師(解除委任)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美玲
選任辯護人
周孟澤律師
選任辯護人
王姿淨律師
選任辯護人
潘宣頤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謹雅
送達代收人
兼選任辯護人
陳柏翰律師
第三人
即參與人
江曉儀

劉沁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0號、113年度訴字第30號,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412號。追加起訴案號:同署112年度偵緝字第4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曉儀、劉沁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由

一、法律規定:

㈠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法院所為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裁定,應記載訴訟進行程度、參與之理由及得不待其到庭陳述逕行諭知沒收之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7)。

㈡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

二、經查:

㈠本件原審就上訴人即被告劉啓駿、劉家聲(上訴本院後已歿)、陳惠玲、劉美玲、黃謹雅(以下逕稱姓名)判處罪刑,其主文第二項就劉家聲罪刑項下宣告:「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萬玖仟參佰玖拾柒元沒收」;理由欄伍、二、㈠並略以:「啟申公司所逃漏之營業稅250萬9,397元,固為劉啓駿、劉家聲本案犯罪所得,然業經劉家聲繳交由本院扣案,有本院收受訴訟款項通知附卷可參(本院卷三第22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沒收該筆款項,而無再對劉啓駿、啟申公司另為犯罪所得沒收之必要」等語,有原判決在卷可參。

㈡又查,劉家聲於原審陳稱:「起訴書認定逃漏稅捐......已經補繳」等語,且有原審法院收受訴訟款項通知、收據在卷可參(原審112年度訴字第580號卷二11頁、卷○000-000頁)。佐以劉啓駿上訴明示就量刑上訴(並撤回對於犯罪事實之上訴,本院卷二20、77、79頁),並陳稱業已「繳回逃漏稅款」等語(本院卷二81頁。其餘陳述暫略),經核情節相符。惟劉家聲上訴後已歿,則關於原判決對其諭知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本院是否或為如何沒收之宣告,有變動可能。從而,第三人即本院職權查得劉家聲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人、遺產繼承權人江曉儀、劉沁(下逕稱姓名),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職權裁定命其等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案件,已定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1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倘江曉儀、劉沁經本院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並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施育傑

                   書記官 朱海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3019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