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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960號

不服延長羈押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潘翠雪邰婉玲柯姿佐

再抗告人
即聲請人
鄭榮添
選任辯護人
蔡孟遑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即聲請人因不服延長羈押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4月20日裁定(115年度抗字第9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但對於其就左列抗告所為之裁定,得提起再抗告:一、對於駁回上訴之裁定抗告者。二、對於因上訴逾期聲請回復原狀之裁定抗告者。三、對於聲請再審之裁定抗告者。四、對於第477條定刑之裁定抗告者。五、對於第486條聲明疑義或異議之裁定抗告者。六、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對於所受之裁定抗告者,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訟訴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再抗告人即聲請人鄭榮添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238號延長羈押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本院認其抗告為無理由,而於民國115年4月20日以115年度抗字第96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在案。再抗告人不服本院上揭裁定而提起本件再抗告,惟本院上揭裁定並非針對刑事訴訟法第415條第1項但書各款抗告所為之裁定,是依同法第415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不得再行抗告。從而再抗告人提起本件再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邰婉玲

                   法 官 柯姿佐

                   書記官 呂丞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抗字第960號於民國 115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不服延長羈押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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