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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一號

聲請再審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蔡秀雄陳榮和沈宜生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一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三七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二、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再審,係對確定判決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三七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其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陳 榮 和

法 官 沈 宜 生

書記官 明 祖 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一號於民國 89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