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聲再字第一號
再審聲請人 甲○○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三七六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二、按刑事訴訟法之聲請再審,係對確定判決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八年度交抗字第三七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其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