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一一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詐欺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又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甲○○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及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及一年,又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罪,經最高法院於八十九年十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均已確定在案,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