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七四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七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蕭揚龍
- 選任辯護人
- 劉大新
- 選任辯護人
- 趙國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劉修琦
右上訴人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蕭揚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劉修琦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揚龍、劉修琦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分別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七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均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第四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期間屆滿;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及第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分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