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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七四號

懲治盜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蔡烱燉李春地鄧振球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蕭揚龍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
選任辯護人
趙國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修琦

右上訴人等因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蕭揚龍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劉修琦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蕭揚龍、劉修琦前經本院分別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分別於民國(以下同)九十年四月九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七月八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均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九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九十年十一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第三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一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第四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三月八日期間屆滿;第五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五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屆滿,及第六次延長羈押,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分別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分別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九日起,第七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李 春 地

法 官 鄧 振 球

書記官 洪 秋 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五)字第七四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懲治盜匪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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