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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三三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春秋徐培元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三三號

再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三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除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五條第一項但書設有特別規定者外,不得再行抗告。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抗告程序,除準用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外,並準用前章之規定,亦為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二十六條所明定。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所為駁回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復經本院裁定駁回在案,此項裁定,既不在首開條項但書各款規定之列,自不得再行抗告。乃抗告人遽以提起本件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春 秋

法 官 徐 培 元

法 官 高 明 哲

書記官 李 垂 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交抗字第三三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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